幹部以待遇騰位子 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幹部待遇騰位子這樣做有什麼好處?近日,湖南一些地方關於幹部“提前退休”和“提前離崗”政策引發熱議。據媒體報道,在湖南一些地方有一些年齡並不算大的“局辦委”或鄉鎮“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員向上級打報告,要求按照地方“公務員50歲(或50多歲)以上可退居二線、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的政策,自請“早退”,成為“休而不退”的“散吏”。去年以來,湖南省雙峯縣近百名黨員幹部及公務員遞交了自願提前退休或退出領導崗位的申請。

幹部以待遇騰位子 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雙峯縣縣委官員:認為做法合法合規

  7日,北京青年報記者聯繫到了湖南省雙峯縣縣委相關人士,他表示,雙峯縣“提前退休”或“提前離崗”政策是縣委、縣政府在機構改革的背景下,嚴格按照《公務員法》、幹部能上能下和職務職級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的,並不是只達到部分條件即可。而且前提必須是申請人自願提出並符合相關條件,經過任免機構批准,“這是完全合法合規的”。對於相關報道中提及的“休而不退”官員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或額外待遇,上述受訪人士稱,據他掌握的情況,雙峯縣目前沒有發過任何一筆這樣的額外待遇。

  原因:大部門改革後 很多人須騰位子

  雙峯縣隸屬於湖南省婁底市,此次,雙峯縣因推行公務員“提前退休”和“提前離崗”的相關政策出現在公眾視野。北青報記者在雙峯縣縣委組織部主辦的雙峯黨建網上查詢到一則新聞。這則登載於3月2日的新聞披露了縣委書記吳德華的講話:“在這次雙峯縣幹部人事調整過程中,有部分領導幹部,為了推進幹部的年輕化,為了支持全縣機構改革工作,他們主動自願地申請退出了領導崗位,甚至提前退休,很不容易。”

  國務院日前批轉國家發改委文件,明確“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方案”。那麼,雙峯縣“提前退休”或“提前離崗”政策制定的初衷又是什麼呢?上述人士對北青報記者介紹,大部門制改革後,有的兩個單位合併成一個單位,比如計生委和衞生部門合併。拿雙峯縣來説,有些部門因合併,原本有兩個負責人,現在只能有一個負責人,這並不是説二選一,而是全縣範圍遴選,在這個過程中,有些幹部領導按照《公務員法》的相關要求,通過自願、主動申請騰出一些位置。

  至於媒體報道出的“提前退休”官員待遇不降反升,上述受訪的雙峯縣政界人士認為,媒體現在可能把幾種退休的情況混淆了,比如一種“提前退休”的官員,他副科級15年後,正好又選擇提前退休,是可以享受正科級待遇的。這是達到一定年限並參照職務與職級並行的規定,所以這樣享受較高待遇是合理的。

  以待遇騰位子現象並非孤例

  關於雙峯縣“提前離崗”的幹部安置以及待遇的具體細則,北青報記者在雙峯縣政府相關網站上並未查詢到。不過,這種現象到非孤例。比如,湖北省竹山縣2014年就出台過關於進一步加強改任非領導職務幹部管理的通知。通知稱,領導班子成員因機構改革、職數限制、任職年齡、身體健康等多種原因改任非領導職務後,只是退出領導崗位,未辦理退休手續之前依然是在職公務人員,不屬於退休,應當正常上班。這一點北青報記者從走訪的一些基層官員口中也得到了印證,“提前離崗”、改任非領導職務的幹部並非是“享清福”,不用工作。

  “延遲退休目前正在制定研究中,當新的政策沒有出台前,是按現有的法規執行相關工作。”上述雙峯縣委人士表示,“除了《公務員法》,在機構改革背景下推行‘提前退休’或‘提前離崗’政策還有其他依據,具體是《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湖南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以及《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文/本報記者 趙萌

  專家:“休而不退”的幹部待遇不降反升不合理

  據新華社報道,一些專家學者認為,目前國家正在研究推進延遲退休政策,而一些地方“土政策”卻鼓勵“早退”,如果處理不當易引起爭議,很可能成為推進延遲退休的“絆腳石”。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學教授周孝正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表示,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與基層機構改革配套的提前退休是可以理解的。對於一些提前退休的官員,需要加強監督管理,以免他們雖然遠離官場,卻仍然利用以前的人脈關係等“軟資源”來辦一些滿足私利的事情。

  專家建議,一方面,有關部門應針對幹部提前退休出台相關規定,對“提前離崗”行為進行規範,不宜一禁了之,也不能無原則放開。另一方面,要堅持庸者下、能者上的用人導向,加強黨員幹部教育工作,加強在崗幹部培訓工作,樹立理想信念,增強業務能力,幫助黨員幹部培養正確的價值觀與權力觀,激發幹部的學習熱情,更好地為人民羣眾服務。

  對於一些申請“早退”的基層幹部而言,“提前離崗”工資待遇一分不少甚至還有提高,這是否合情合理呢?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公共管理的角度來説,“提前離崗”幹部獲得額外待遇是不合理的,公務員歸根到底是種職業,你的崗位工資按照法律規定是多少就是多少。

  新華社文章援引相關專家觀點稱,我國《公務員法》及勞動人事部門的相關規定,對公職人員提前退休有原則性規範,但並未出台更具體、具有操作性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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