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也稱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狹義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給宗族姻親、功臣子弟分封領地,屬於政治制度範疇。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礎,在家庭範圍是為宗法制,在國家範圍是為分封制。
郡、縣為春秋戰國至秦代,逐漸形成的地方政權組織。春秋前期,楚、秦、晉等諸侯國開始在國內一些地方設縣;春秋末期,各諸侯國開始在邊地設郡。郡的面積雖比縣大,但因地處偏遠,行政建制一般比縣為低。戰國時,各諸侯國在邊地分設郡、縣,逐漸形成縣統於郡的兩級制。“郡”字,從邑、君聲。君本義為至尊,奉守軍令以行君政之地為郡。“縣”字,從系持,為倒首,倒首系掛之為懸。“懸”、“縣”古時通用。縣與王城懸隔千里,取遙遠之意。楚莊王滅陳置縣,縣名至此始。
《説文》曰: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為百縣,縣有四郡。《春秋左傳》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説明春秋前期縣大於郡。公元前350年,秦國商鞅變法,遷都咸陽,置三十一縣。其後變法圖強,兼併一日千里:公元前327年,秦滅西戎設義渠縣;公元前278年,佔郢城置南郡;公元前277年,定黔中設黔中縣;公元前272年置南陽郡;公元前249年置山川郡;公元前248年置太原郡;公元前242年置東郡;公元前230年置潁川郡;公元前223年置楚郡;公元前222年置會稽郡。至公元前221年,秦兼併天下。秦始皇採納李斯建議,將天下分為三十六郡。郡設守、尉、監各官。三年後,攻克南越陸梁地,增置桂林郡、南海郡、象郡,同時收取河套以南土地,設置四十四縣。是為一統天下,大功告成。
郡的轄屬初本無定製,代有更替。秦統一天下後,確立郡、縣兩級制,郡比縣大。漢代以後承襲,至宋代改郡為府,郡制遂廢。秦漢以後,縣的行政長官,萬户以上稱縣令,萬户以下稱縣長。唐代之縣分上、中、下各級,故不再以令、長分稱。宋代稱為知某縣事,元代稱縣尹。明清稱知縣,為正七品,俗稱“芝麻官”。
春秋前期,各國始設郡、縣,意在固邊。因為近畿之地,肥碩之地均已分封,故設置郡縣以疇邊,管理懸隔千里之地。秦一統天下以後,丞相綰奏曰:“燕、齊、荊地方遙遠,不設置王,無法鎮守,請立諸子為王。”秦始皇將事交付臣下商議,李斯力陳分封之弊,強調統合為一,設置郡、縣,永保天下安寧。郡縣制是對分封制的否定,強調中央集權,保障政令暢通,確實優於封建制,深得秦始皇的肯定。但秦始皇想通過實行郡縣制,防止分裂,消弭混亂,永保江山社稷太平,豈不是異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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