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罰了我50元,只給我開了20元的票據。交警今年7月15日對我進行處罰,罰單上的時間卻是2014年。”
交警罰款單:罰50元為何只開20元的單?
昨日,海口市民王女士將這張“過期”一年的罰單上傳到本報微信平台並介紹了她的遭遇。王女士説,前日下午,她騎電動車從海口和平南路前往一家培訓機構,途經和平天橋時因違規騎車上人行道,被執勤交警處以罰款50元,可罰單的金額卻為20元。對此,海口交警支隊美蘭大隊負責人表示將會介入調查,還市民一個説法。
“交警罰款50元開20元的票據,沒有向我出示證件”
王女士介紹,7月15日下午,她騎電動車從海口和平南路前往一家培訓機構。在和平天橋下,她騎着電動車駛上了人行道。“這條路我很少走,只是想快點過去,就騎車直接上了人行道,然後被執勤交警截住。執勤交警説我違規,隨後對我處以罰款50元,並開一張罰單給我。我回家整理物品才發現這張罰單的面額是20元的,仔細看上面日期還寫成了2014年7月15日。”王女士告訴記者,她騎電動車上人行道確實違規,但交警罰款50元卻只開20元的票據,這不太正常,希望交警部門給她一個説法。“我不知道罰款人員的真實身份,他並沒有向我出示證件,當時他戴着墨鏡,所穿服裝和交警的制服是一樣的。我仔細查看罰單發現,上面“執罰者”處蓋着“何××0109×”字樣的私章。
王女士向記者提供了7月15日交警開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上面日期一欄為手寫的“2014年7月15日”字樣。
規定:執法者應向違法行為人表明身份
根據王女士向記者介紹的情況,記者查詢瞭解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中關於“簡易程序”中規定:“第三十五條 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二)收集證據;(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另外,在該規定“罰款的執行”中提及“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和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處罰款,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二)對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的;……對具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三項情形之一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要求被處罰人簽名確認。”
交警部門介入,事情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據悉,海口和平天橋路段屬於海口交警支隊美蘭大隊管轄。針對王女士反映的情況,記者聯繫了海口交警支隊美蘭大隊劉大隊長。劉大隊長表示,何××確實是該大隊的交警。
劉大隊長説:“交警罰款50元,只開20元的罰單確實不對,我們會盡快查清此事。”隨後,劉大隊長表示,交警部門會盡快與當事人王女士取得聯繫,希望王女士協助他們調查清楚此事,交警部門會給王女士一個説法。
記者從海口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瞭解到,按照王女士的説法,該名交警的執法程序確實存在問題。對於罰單上的日期為“2014年7月15日”一事,海口市公安局警務督察大隊值班民警稱,可能是由於值勤交警的筆誤所致。該值班民警表示,他們將與相關單位聯繫,對此事展開調查。
記者昨晚發稿前,劉大隊長告訴記者,經過初步調查,王女士手上《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繳款書》並非何××警官本人開具,到底是哪位警員開具,具體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