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遭毒殺 背後真相簡直驚呆了

  信用社主任遭毒殺,背後真相簡直驚呆了。在上班途中,又是因工作產生糾紛,被髮生爭執的同事毒殺,這到底算不算因工死亡?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害人蔡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不能認定為工亡,中寧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亡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被害人蔡某生前系中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西郊信用社主任。2014年二三月,同事萬海成因對蔡某的工作管理產生不滿,多次與蔡某發生爭執。同年4月28日8時許,蔡某開車上班途中順路送小孩上幼兒園,行至中寧縣團結路華誠首府小區“孔子學堂”幼兒園西門處,萬海成從該小區家中出來,步行至蔡某車旁,待蔡某的女兒下車進入幼兒園後,上前拉開左後車門進入車內與蔡某發生口角。爭執中,蔡某從駕駛座上下來到左後車門處撲打萬海成,萬海成用隨身攜帶的氯化琥珀膽鹼,即醫學上使用的麻醉劑注射至蔡某右腹部,蔡某捂着肚子蹲倒在地。

  萬海成將蔡某拉抱至車後座上,駕駛蔡某的汽車從華誠首府小區西門駛出,沿鄉間小路行駛至中寧縣南濱河路無人處將車停下棄之,獨自乘公交車回到中寧縣石空信用社上班。十幾分鍾後,萬海成又乘公交車返回棄車現場,見蔡某已無生命跡象,欲將車輛駛向黃河毀屍滅跡,但因汽車底盤馱在河沿上被擱淺。萬海成將蔡某的屍體從車內拉出,隨同手機、車牌、腳踏墊拋入黃河,並將蔡某汽車後備箱內存放的油料取出,潑灑在車上點燃燒燬後逃離現場。2014年4月30日,萬海成被公安機關抓獲。

  蔡某死亡後,其所在單位中寧縣農村信用聯社於2014年5月28日向中寧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中寧縣人社局於2014年7月8日向中寧縣農村信用聯社送達工傷認定限期補正資料告知書,並於同年8月19日對蔡某受傷害事實進行了調查。因此案涉及刑事案件,中寧縣人社局將該工傷認定程序中止。蔡某身亡後,萬海成在刑事附帶民事中已向蔡某家屬賠償73萬元,蔡某生前所在單位向蔡某家屬賠償60萬元。

  2015年6月12日,中衞市中院一審判決萬海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15年9月1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一審審查核準作出裁定,認為原判量刑適當。

  與此同時,中寧縣人社局於2015年9月18日作出《不予認定工亡決定書》,並送達到蔡某的家屬。蔡某的家屬不服,向中寧縣法院提起上訴。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蔡某受到的事故傷害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也不符合本條第六項規定。中寧縣人社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作出的《不予認定工亡決定書》事實清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

  蔡某家屬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中衞市中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與適用的法律規定相悖。中寧縣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亡決定書》與原審判決書都對蔡某因工作原因遭受暴力意外傷害這一事實予以確認,中寧縣人社局沒有證明蔡某的死亡並非工作原因所致,且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害,依法應視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中寧縣人社局針對蔡某家屬的上訴意見答辯稱:被害人蔡某的死亡與履行工作職責雖然有關係,但並不具有必然的關係;蔡某的家屬認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第三人加害應認定為工傷,是對規定的擴大解釋,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蔡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對於工傷認定的條件,不能認定為工傷,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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