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CS摔成腦震盪,事發現場發生了什麼?高仿真的激光荷槍、隱蔽性極佳的實景障礙……模擬槍戰遊戲(真人CS遊戲)俱樂部是暑假不少男孩子相約一起挑戰腦力與體力的最佳去處。初三學生小張不會想到,他與6名同班同學在某真人CS俱樂部裏“激戰”正酣時,自己會從高達1米多的實景平台跌落,臉部着地後摔成了腦震盪。小張的父母將俱樂部告上法庭,日前,閔行法院作出判決,俱樂部作為被告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初中生CS摔成腦震盪
2000年出生的小張曾是一所雙語類重點中學的初三學生。前段時間,小張和他的同班同學到閔行一家“CS真人俱樂部”進行模擬槍戰遊戲。
由於小張在遊戲的過程中摔倒,腦部受傷,他甚至無法回憶事發當天的經過。根據小張同學的講述,當天,遊戲現場為了模擬反恐場景,燈光昏暗。在遊戲過程中,小張不小心從一米多高的平台踏空墜地,頭面部直接撞擊到地面致傷,當時,小張到休息區休息。等組團的同學遊戲結束後,他們陪同小張到藥房購買藥品,對臉上的傷痕進行了簡易消毒處理。之後,同學們發現小張言語混亂,反覆詢問同學:“今天是幾號?”“我怎麼會受傷的?”“我作業還沒有做完?”……
同學們打電話聯繫了他的父母。等小張的父母趕到現場,帶着兒子一起趕到閔行區中心醫院急診治療,診斷結論為:頭面部外傷、腦震盪。
此後,小張進行了多次門診治療,他的父母帶着醫療費單據與俱樂部協商賠償事宜。這傢俱樂部全額賠償了2000元醫療費用,但不同意賠償小張父母提出的包括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在內的共計達10萬餘元的費用。
俱樂部稱其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據小張的同學們回憶,事發當天,進入遊戲場所後,工作人員對遊戲裝備、遊戲規則進行了介紹,但未對遊戲場所進行詳細的介紹,也未對遊戲場所的危險區域作警示告知。遊戲裝備為:帆布帽1頂(帽檐周邊一圈安裝有激光感應珠)、帆布背心1件(安裝有激光感應珠)、激光步槍1把。
遊戲開始時,組員先用遙控器打開激光裝備,使帽子、背心上的激光珠閃光,激光步槍擊中激光珠後計數,並聲控播報“已被擊中”,擊中次數達到設定數目後,激光設備自動關閉,退出遊戲。
經過初次司法鑑定,小張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可營養60天、護理60天。然而,俱樂部對鑑定意見不服,提出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的意見為,小張顱腦損傷(腦震盪後綜合徵等)致神經功能障礙,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傷殘,但營養期限、護理期限調整為各15天。
法庭上,俱樂部辯稱,進行模擬槍戰遊戲所配戴的裝備均符合規定,頭盔系鋼盔,內置緩衝海綿,但小張當時並沒有佩戴安全頭盔,所以才會受傷。此外,俱樂部已經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事發前安排工作人員對遊戲配戴裝置進行介紹,也派了工作人員在遊戲現場巡視。另外,小張摔落地點並非為台階,而是近1米高的平台,有編織網繩阻隔,小張自己未注意到,才從平台摔落在地。因此被告認為,小張就本案事件應自負80%民事責任,俱樂部則負20%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説法
監控錄像被覆蓋俱樂部自證無力
俱樂部究竟對小張和他的同學們盡到了多少義務?當法庭向俱樂部方面還原當天事發經過時,俱樂部方面表示,賠償原告醫療費用2000多元后,以為雙方間糾紛已了結,而現場電腦錄像資料有一定的保存期,過了期限,電腦就會自動覆蓋、自動更新,俱樂部已無法提供事發當天的錄像資料。
閔行法院據此認為,小張的同學作為證人,都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採取隔離調查措施,上述證人對事發經過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本案事發經過。
這起案件中,首先,被告系事發“真人CS俱樂部”場所的經營者,其經營服務的對象包含未成年人,故被告對該經營場所應盡最高安全保障義務。由於該遊戲場景為模擬反恐場景,未成年人較成年人的認知能力還有相當的差距,故針對未成年遊戲者,被告除需介紹遊戲裝備、遊戲規則外,還應對遊戲場所作全方位、詳細地介紹,特別是遊戲障礙或容易受傷的場景作特別警示,或在未成年人蔘與遊戲過程中派工作人員全程跟蹤,對於處於危險區域的未成年人應予大聲提醒、警示,以降低遊戲的危險係數,以防止未成年人在遊戲中受傷。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被告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其次,真人CS遊戲系高強度、對抗性遊戲,原告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該項運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然原告明知道風險而自願甘風險,併發生踏空墜地受傷事件,其自身亦存在過錯,應自負次要責任。
綜上,閔行法院認定,小張就本案損害後果自負30%的民事責任,俱樂部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