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劉文添)近日,豐巢快遞櫃向用户“超時收費”的舉措引發廣泛熱議。日前,廣東省郵政管理局回應,豐巢智能快遞櫃的使用,要充分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若寄遞企業未經收件人同意就將快件放進快遞櫃,因此而產生的費用,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償。儘管多地已明確,快遞入櫃,需經消費者同意。但目前還是有快遞小哥對此置若罔聞,直接將包裹放入快遞櫃。那麼,因此產生的糾紛,該由誰來賠償?
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互聯網法院日前審結一起因為快遞“入櫃”引發的糾紛,案件中,消費者李先生網購的水果被快遞員直接放進了智能快件箱,之後因為無人領取,包裹被退回給了賣家,李先生在要求退款遭拒後憤而告上法院索賠。
好鮮公司在某電商平台經營一家銷售生鮮水果的網店。2019年7月17日,李先生在該店購入一箱奇異果,訂單實價29.8元,紅包抵扣2.6元,實付27.2元。同日,好鮮公司通過某快遞公司發貨。7月18日,包裹被存放至李先生所在小區的智能快件箱。李先生稱,快遞公司未經其允許,擅自將包裹放置智能快件箱2天,放置後也未電話或短信告知他。7月20日,包裹被快遞員取出,退回至好鮮公司。7月27日,物流信息顯示退回的包裹已被好鮮公司簽收。
看到物流信息後,李先生認為自己全程被“矇在鼓裏”,感到十分生氣,於是聯繫好鮮公司,要求退還貨款,但卻被好鮮公司拒絕。
為此,李先生將好鮮公司訴至廣州互聯網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好鮮公司退還款項29.8元。本案庭審中,被告好鮮公司未到庭,也未作答辯。
究竟好鮮公司是否應將貨款返還給李先生?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好鮮公司向原告李先生退還貨款27.2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好鮮公司承擔。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由於快遞公司擅自將生鮮產品投遞於智能快件箱,且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李先生未收到案涉商品,此風險應由好鮮公司承擔。為此,李先生訴請好鮮公司退還貨款,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説法
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生鮮產品、貴重物品
主審法官李朋介紹,本案案涉商品為生鮮產品,根據相關規定,不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消費者收到商品,李先生並未收到案涉商品,也未收到收貨或取貨通知,根據規定,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和責任應由好鮮公司承擔。根據《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當徵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信息提供投遞服務。”
為此,快遞公司未經收件人同意,擅自將包裹投放至智能快件箱且未告知相關信息導致包裹被退回的,消費者可以依據買賣合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向商家主張權利。商家賠償後,可以基於其與快遞公司的運輸合同約定另行追償。同時,快遞公司也應該通過組織學習《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方式規範快遞員快遞服務,充分保障收件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