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徐崢打人事件後首發聲:恭喜新科冠軍吳京!

由 鈄翠娥 發佈於 綜合

  8月8日,徐崢在微博曬出三張圖片,併發文説:“恭喜新科冠軍吳京!願中國電影越來越好!”還曬出三張圖,從這三張圖可以看出中國電影票房不斷刷新紀錄。

  圖片均來自徐崢微博

  圖片中分別是《泰囧》祝賀《捉妖記》登頂票房冠軍、《捉妖記》祝賀《美人魚》登頂,《美人魚》祝賀《戰狼》登頂。而這也是徐崢在打人事件後首次發聲,對吳京的電影表示了祝賀。

  此前消息,7月28日半夜,徐崢與某工作室女記者發生肢體衝突,女記者臉部被徐崢腳踢三次造成左眼眶受創出血,視力模糊。29日一早,該消息迅速登上微博熱搜,鬧得沸沸揚揚。

  29日中午,當事人徐崢微博發文稱,吃完飯準備去唱歌發現有人躲在車內偷拍,起初並沒有在意,因為被跟蹤、被騷擾、被偷拍這已經是家常便飯。但對方一直窮追不捨,持續了一個多小時,在理論過程中一時衝動想要爭奪對方手中的DV,在爭搶中發生了肢體衝突。並稱已委託工作人員去了醫院,作了檢查並賠償了全部醫藥費,也會向對方當事人後續情況保持全部的關注並感謝大家關心。


  徐崢打人事件持續發酵,各方也是各執一詞,更有名人站台,如崔永元老師就直言:往死裏打。究竟這個事件孰是孰非,我們也來做一點探討。

  第一從法律的角度看,徐崢打人,肯定是不對的,民事上該道歉道歉,該賠錢賠錢,沒有任何疑問。是否涉及到刑事罪,我等吃瓜羣眾不能判斷,得由司法部門來判定。而被打者是否接受道歉,則主動權在被打者手上,她不接受,原因究竟是錢不夠還是道歉的表現形式不夠誠懇,吃瓜羣眾也無法判斷。錢不夠可以再談,能量化的總能談妥;誠懇問題就不好説了,不能量化的東西,究竟要登幾張報紙,開多大的新聞發佈會,上幾個媒體的頭條,還是要打人者跪下來,看看就好了。

  第二個角度,從道德層面上講,徐崢沒錯。在外吃飯,喝高了,被人一通偷拍,誰都不痛快,何況是被稱為公眾人物的明星。再則,徐崢都坐車走了,你還跟蹤人家,甩都甩不掉,你不是找抽嗎?是記者也好,是攝影師也罷,是嬌小的女生還是五大三粗的肌肉男,其實一點也不重要。

  (2017-08-04)


  就在徐崢發微博的當晚,被毆打的“女記者”身份被曝光,是風行工作室的工作人員。當晚,風行工作室(即狗仔卓偉團隊)發表聲明,譴責徐崢毆打“女攝影師”。

  撰寫這樣的一份聲明,對於卓偉和其風行工作室來説,已經算是駕輕就熟了。因為內地娛樂圈的打人事件,大部分都與他們有關,比如之前提到的郭德綱徒弟打人、李亞鵬、竇唯等明星打人事件等。如果説是卓偉和其風行工作室開啓了內地娛樂圈明星打記者的風口,一點不為過——他們是內地娛樂圈狗仔隊第一人。

  這一次的聲明裏,風行工作室強調了這個被打記者是位“女”性。女記者是事實,但也不排除風行工作室想借此博得大眾的道德支持——畢竟,男人打女人,都是讓人無法容忍的。

  然而出人意料的是,這一次,廣大網友並不買賬。許多網友提出質疑,“記者有證,你有嗎?”“有哪個女攝影師大半夜不睡覺,跟蹤偷拍人傢俬人聚會的”。也有網友不屑地表示:“明明是個狗仔,狗仔不分男女”。大量的網友還是相當公道,紛紛表示“徐崢打人是處理不當,但是狗仔沒有底線也應該給教訓”。

  一向敢言的崔永元更是直截了當地説:“我也特別主張打,往死裏打。”崔永元説,他也常被跟拍,“都跟到了我家的地下車庫,跟到了電梯,跟到我家門前,用各種方式拍我。嚴重影響了個人生活。”對於名人或公眾人物要出讓隱私權,崔永元稱胡説八道,狗屁不通!

  就此,娛評官特別聯繫了卓偉,想就此事採訪他。卓偉表示:“不談了,以後再説。”

  過去,只要一出明星打記者的新聞,明星立即就會被噴得體無完膚,所有相關報道,只會針對明星的打人行為而對打人原因自動淡化處理。但這一次,卓偉團隊並沒有討到便宜,出自風行工作室的聲音,反而起到了“搬起石頭砸自己腳”的效果。“女攝影師”一説受盡了網友的質疑與諷刺。

  (2017-08-01)


  昨日網曝演員兼導演徐崢醉酒毆打跟拍女記者,致其面部受傷,今日徐錚通過個人微博發表長文詳述事件經過,澄清自己當時狀態情形,肢體衝突是因為氣憤私生活被偷拍,並且隨後主動報警。

  徐錚發文解釋“打人”經過,“我一時衝動想要爭奪對方手中的DV,在爭搶中發生了肢體衝突,對方的眼鏡和DV被打到了地上。”而此事件經過民警調解,與當事人已經“達成和解”。

  至於沒有陪同傷着就醫,徐錚也表示是因為第二天要繼續拍戲,“為了不影響工作,也因為我瞭解對方工作的特性,不想把事情進一步擴大化,所以委託工作人員代我去了醫院。”

  徐錚還在文中承認自己情緒激動,並對自己的莽撞表示道歉。但他還強調事前起因於“自己長期以來對類似事件的厭惡感”,“不明來由的刻意跟蹤和偷拍,已經嚴重侵犯了我的私人空間,這讓我心生恐懼。”

  ↓徐錚微博截圖↓

  (2017-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