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用手遊開賭場 背後真相太可怕了
團伙用手遊開賭場,背後真相太可怕了。隨着智能手機的普及,手機遊戲越來越成為市民休閒娛樂的重要方式——不少人把麻將、鬥地主等娛樂活動“搬到”了手機上,隨時隨地和親友玩一場。但也有人盯上了這樣的手機遊戲,利用其作為賭博和斂財的工具,從事非法牟利活動。
11月29日,記者從綿竹警方獲悉,綿竹破獲一起利用手機遊戲APP開設賭場聚眾賭博牟利的案件:三名犯罪嫌疑人在網上邀約網友賭博,三個月涉案金額高達1700餘萬元,非法牟取利益20餘萬元。
目前,三人因涉嫌開設賭場罪已被綿竹市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據瞭解,這是綿竹警方破獲的近年來德陽地區最大的一起網絡賭博案,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當中。
今年10月初,綿竹警方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某APP手遊裏,有一個俱樂部可能涉嫌賭博。經過一週的初查,民警發現其中有人涉嫌賭博,且賭資較大。
據綿竹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副所長侯地偉介紹,他們通過進一步調查發現,這個俱樂部背後的莊家為劉某和陳某,還有一個馬某幫他們管理財務。劉某和陳某負責組織喜歡玩德州撲克的人聚到一起,如果有人想進他們的俱樂部進行賭博,就必須在開局之前向莊家的財務轉賬至少1000元人民幣作為賭資。
侯地偉説,進入“房間”後,他們以平台的遊戲來進行賭博,而莊家通過對贏家進行抽水,和在賭博過程中賣保險(APP系統自帶的牌局風險保險)來進行營利。
“劉某或陳某每局會抽取贏家的5%,而馬某則在贏利中抽取15%外加每天200元的工資,剩下的由劉某和陳某平分。”侯地偉介紹,從7月到10月,先後組織了近80人蔘與賭博,其涉案金額高達1700餘萬元,三名嫌疑人從中違法所得達20餘萬元。
10月18日,綿竹市公安局正式立案偵查,成立了30餘名民警組成專案組。為了快速破案該案,專案組綜合分析案件線索,制定了詳盡的證據蒐集和偵查抓捕計劃,全面展開案件的偵查工作。
侯地偉介紹,通過對犯罪嫌疑人陳某、馬某的活動軌跡進行研判分析,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陳某、馬某在綿竹成功落網。警方在追尋劉某下落時,聽到風聲的劉某也投案自首。在對劉某、陳某以及馬某進行突審後,專案民警便分組前往成都、杭州、廣州等地對其三人的犯罪證據進行調查取證。
據調查,該APP本身是提供大家遊戲的,花90塊錢可以買1萬個遊戲幣在裏面玩,並且該APP的經營公司也不會抽取任何提成。不過,劉某等三人卻以此進行非法牟利。
劉某交代,她之前在該APP平台上玩過,於是就萌生了利用這個APP平台召集參賭人員進行賭博牟利的想法。隨即,找了朋友陳某搭檔,同時還聘請了馬某作為他們的財務來幫他們進行管理。
三人通過APP註冊俱樂部,然後在聊天軟件裏建一個羣,把喜歡打牌的人聚集到他們自己建的聊天軟件羣裏。開局後,參賭人員通過在平台上玩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轉賬的方式進行賭博。
侯地偉介紹説,通過調查,他們發現劉某等人先建立了一個聊天羣,每次在組織賭局的時候就在羣裏發紅包,召集願意玩牌的九個人,“每個人至少帶1000個金幣申請進入房間,並提前將金幣折算成錢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發給莊家,贏了輸了都直接折現,他們則進行抽成。”
侯地偉介紹,通過網絡組織賭博一方面隨時隨地都可以進行,另一方面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難取證,所以給案件偵破帶來不小的難度。而讓警方想不到的是,看似小小的撲克牌遊戲,通過劉某等人的賭局,一局下來“桌面”上最少也在1萬元以上,最多的時候差不多四五萬元。
綿竹警方介紹,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構成賭博罪的前提,不但必須具備直接故意的一般主觀要件,而且必須具備“以營利為目的”的特別主觀要件。這裏的“以營利為目的”,指行為人實施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為了獲取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抽頭漁利,二是開設賭場獲取非法收益,三是直接參賭獲利,四是組織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獲取回扣、介紹費等費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以營利目的”,主要根據行為人實施賭博行為的方式和上述獲利方式綜合判斷。只要查明行為人建立了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賭客投注的,即可認定其屬於開設賭場,而無論其發展的賭客數量有多少,賭客投注的次數有多少、投注的資金量有多大。
在本案中,原本開發手機遊戲APP的公司只是賺取了金幣購買費用和相關信息服務費,但卻被劉某等人利用來開設賭局非法謀取利益,等待劉某等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