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鳥被判刑10年半為何一定要頂格處置呢?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裏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只。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掏鳥被判刑10年半 為何一定要頂格處置呢?
掏鳥16只被判10年半,引發網友譁然,紛紛認為判的太重了。筆者為此查閲了相關法律條款,這個判決結果雖然於法有據,但已經幾乎“頂格”了。
《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相關細則,此案的量刑要根據動物的保護級別。殺害1級保護動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殺害2級保護動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大學生小閆獵取的燕隼屬於國家2級保護動物,那麼,根據大學生小閆的犯罪情節,對其的量刑應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為何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起點?唯一的可能是在16只小鳥的數量上。因為,對於加重處罰事由,相關細則中有“相應數量標準”的依據。
這就是説,這個判例是“從重”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雖説於法有據,但是毫不留情的。人們之所以對此案的判決感到吃驚,就是因為在有着較大裁量空間的司法實踐中,為何一起人對動物的“傷害事件”,會如此沒有酌情的餘地?
這倒不是人類的自大,而是在人對人產生傷害的刑事案件中,法律卻表現出較大的寬容。就在同天的新聞中,安徽壽縣一女子晨跑遭劫財劫色,罪犯因強姦、搶劫兩罪並罰,才被判了6年。其中,獲得如此輕判的原因是,“案發後,許某家人賠償被害人汪某經濟損失5.3萬元,取得被害人諒解。”如此嚴重的刑事案件,竟然通過經濟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那麼,大學生小閆是不是隻能怪這窩小鳥的老鳥不會開口説話,否則,不用5.3萬元的賠償,給老鳥養老送終都沒有問題。
法律一直存在“酌情”一説,那麼,法律應該在什麼情況下“有情”,在什麼情況下“無情”?而法律的意義,除了懲治罪犯,也是在給社會普法。作為普通公民,都應該有法律意識,但未必都精通法律,只能在一個個具體的判例中,體會法律的威懾力。那麼,相關的判例如果經常給出讓人意外的結果,不能讓公眾在情感上產生共鳴,難免造成“司法不公”的錯覺。就大學生小閆掏鳥一案來説,儘管在情節上已經滿足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要件,但在行為細節上沒有反映出主觀故意,不然,他也不會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羣;在手段上也沒有將小鳥殘害致死的惡劣情節。為何一定要“頂格”處置呢?
其實,這樣的判例,對於社會影響來説,不一定具有積極意義。因為,此案的“嚴”,反襯出有些判例的“寬”。而人們對這種“嚴”和“寬”的看法,也只是有着某種思維定勢的。不説其他,就諸如此類出乎人們意料的不同判決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由此折損法律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