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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司長解讀國安法:被定罪有機會終身喪失參選資格

由 伯國平 發佈於 綜合

(觀察者網訊)已刊憲生效的《港區國安法》當中規定:任何人被判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加香港各級選舉、出任公職的資格。但法條並未明確喪失資格的持續期限,引發媒體“是否等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疑問。

據港媒報道,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日在記者會上解讀稱,《港區國安法》列舉的四大罪行均屬極為嚴重的罪行,其第35條未訂明喪失(參選)資格的時限,“可以有機會被視作是終身(喪失資格)的情況。”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記者會上解讀《港區國安法》第35條內容 視頻截圖

她補充,這裏指的是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部勢力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所以在理解第35條時也要注意,其主體是因一些很嚴重的犯罪情況,才導致這個處罰。

《港區國安法》第35條規定: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蔘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此外,《港區國安法》第6條也就參選問題作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參選資格由選舉主任決定,參選人報名時亦要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她不可能在此評論什麼情況會失去參選資格。

而香港特區目前的《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均規定,任何人如被判囚超過3個月,不論是否獲判緩刑,5年內將喪失被提名或當選資格。

1日上午,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在新聞發佈會上就有關問題表示,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是國際通例,《港區國安法》第6條規定的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是參照基本法第104條關於公職人員宣誓效忠的規定。其中主要有兩點不同:一個是宣誓效忠的範圍有所拓寬;第二個是國安法明確規定,通過選舉擔任公職的人,參選時也要簽署有關文件,來表示他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香港特區。

針對有媒體提出“反對派參選人是否會因為反對《港區國安法》而喪失參選資格”,張曉明表示,你提出了一個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問題。但我相信,將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依據香港基本法、這部國安法和香港現行有關法律對這個問題作出具體界定。制定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擊極少數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個反對派陣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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