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為了規範監察機關職務犯罪立案工作,保證其合法、準確、及時地立案,同時保障被調查人及其家屬的知情權,提高案件的辦理質量,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案件管轄要明確
按照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相結合原則進行管轄,大部分案件的管轄比較明確,但有些案件要經協商確定案件管轄。一是公職人員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的案件管轄。由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協商解決,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配合。二是公職人員工作地點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案件管轄。一般由派駐該單位、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組管轄,派駐紀檢監察組認為由其工作所在地監察機關調查更為適宜的,經協商可以由工作所在地的監察機關管轄;工作所在地監察機關接到問題線索反映的,經與派駐紀檢監察組協商,可進行管轄,還可以雙方聯合調查。
二、主體身份要查明
監察對象和國家工作人員在範圍上雖然高度重合,但又不完全相同。職務犯罪大都是身份犯,同一監察對象因主體身份認定的不同,導致其涉嫌的罪名也不一樣,影響量刑和處理。如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中的監察對象,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主體身份為非國家工作人員,而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體身份為國家工作人員。同樣是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構成的罪名卻不同。因此要嚴格按照監察法、刑法和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查明主體身份,確定具體涉嫌的罪名。
三、數額情節要查清
對於刑法規定的涉嫌職務犯罪行為,要根據情節輕重看是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比如,受賄罪採取“數額+情節”的定罪量刑模式,將一些數額不足但情節嚴重的行為升格處理。因此,決定立案時既要明確初步查實的涉案數額,也要查清犯罪的具體情節,將犯罪的數額和情節結合起來,對照涉嫌罪名的立案追訴標準,判斷其是否構成犯罪。如存在受賄行為,但數額和情節尚未達到入罪標準,可以先辦理立案手續,根據審查調查情況看是否有新的犯罪事實,再決定是否採取留置措施。
四、證據材料要掌握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和監察法均規定了立案條件,即存在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因此立案時必須掌握能夠證明存在涉嫌犯罪事實,且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能初步確認部分職務犯罪事實即可,不需要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實踐中,為了後續審查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案件質量,在核查取證時要注意幾點:一是要依規依紀依法收集、固定證據材料,確保合法性,對重要的突破談話可以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二是要客觀公正收集證據材料,及時排除虛假和非法證據,確保真實性。
五、注意是否在追訴時效內
雖然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立案調查階段不屬於刑事訴訟程序,但經調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就直接適用刑事追訴時效,説明監察機關也受追訴時效的制約。司法實踐中,一般將監委立案調查的時間點作為認定追訴時效的時間點。因此要依據不同罪名追訴時效的法定期限,對是否超過追訴時效進行審查。對確已超過追訴時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應當予以黨紀政務立案,給予相應處分,但不作為職務犯罪案件向檢察機關移送。
六、立案程序要合法
要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禁止違規立案調查。要注意幾點:一是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監察對象,既涉嫌違紀又涉嫌職務犯罪,一般應當同時辦理紀委立案審查和監委立案調查手續。二是對事故(事件)中存在職務犯罪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但責任人員尚不明確的,可以以事立案。三是立案後應當向被調查人宣佈,並向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四是對被採取留置措施的,除有礙調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應在24小時內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家屬,並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供稿:中國紀檢監察報
【來源:西安紀檢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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