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社會生活百科全書
①總則編
健全民事權利體系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馬一德代表:
作為開篇,民法典草案總則編提綱挈領地將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與引領性的內容納入其中,綱舉目張,統領其他各分編內容,奠定了民法典草案的基調與框架,是民事主體權利保障的集大成。
總則編將“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作為立法目的之一,採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通過民事權利專章中列舉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等民事權利,並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兜底條款,從而全面系統地確認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項民事權利,構建了完整的民事權利體系,夯實了善治之基。
總則編注重保護人身權利,明文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與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全面列舉人身權利,並置於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其他權利之前,表明民法典草案重視對人的保護,着重保護人身權利,強調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容侵犯,恪守以人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
總則編順應時代發展要求,凸顯民法與時俱進、面向未來的立法精神:肯定胎兒享有繼承與接受贈與的權利,建立健全成年監護制度,回應老齡化社會的現實需要,明確網絡虛擬財產與數據為民事權利的客體,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充分體現民法典的時代特徵。
(本報記者 徐 雋採訪整理)
②物權編
平等保護公私產權
九三學社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副主委戴紅兵委員: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草案物權編第207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草案明確平等保護私人物權,看似平淡尋常,卻意味着在法律面前無論國家、集體還是個人的財產,都能享受法律相同力度的保護,這是對改革開放40多年成果的法律確認,也賦予公眾更多信心。
物權編在一般規定中直接體現物權平等的原則,在很多細節中也體現了對平等保護的落實。草案中關於徵收補償的規定,在擴大補償範圍的同時,強調“及時”支付相關費用。一些地方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過程中,發生補償不到位、補償方案不合理或價款未支付等現象,“及時”二字的增加是對公權力的約束,對弱勢羣體的保護。
“平等保護”釋放的是國家深化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決心,折射出以人民為中心、依法保護公民權益的態度。民法典必將鑄就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
(本報記者 孟祥夫採訪整理)
③合同編
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偉代表:
合同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草案在現行合同法的基礎上,貫徹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堅持維護契約、平等交換、公平競爭,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完善合同制度。合同編規定了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保全、轉讓、終止、違約責任等一般性規則。完善了電子合同訂立規則,增加了預約合同的具體規定,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等合同訂立制度。草案還針對實踐中一方當事人違反義務不辦理報批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問題,明確了當事人違反報批義務的法律後果。
物業管理工作與人民羣眾息息相關,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今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為破解北京物業管理難題提供法律支撐。在起草條例過程中,我們感到,羣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對此,民法典草案適當降低了業主共同決定事項特別是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門檻。這對解決物業管理實踐中存在的業主開會難、議事難、表決難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可有效避免久拖不議、久議不決現象,有利於業主大會依法行使職權。草案還注重合理平衡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利益關係,維護公平公正,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本報記者 左 瀟 黃 超採訪整理)
④人格權編
加強保護人格尊嚴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李生龍委員: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權利。人格權獨立成編,把對人格權的保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充分體現我們黨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變初心。
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強調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草案將“生活安寧”納入隱私範疇是對隱私的周全保護。此外,民法典草案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收集、處理原則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義務,對刑事法律難以調整的行為加以規制,為權利人提供了尋求民事救濟的基礎。針對此前基因編輯等技術帶來的問題,民法典草案明確要求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相關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類似規定在人格權編中還有不少,這樣的規定既為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保障民事主體的相關權益築起了法治屏障,也為民事主體自覺尊法、守法提供了更加精準的法律指引。從司法審判角度看,人格權編的內容不僅為司法實踐提供價值引領和規範遵循,也有助於促成司法與立法的良性互動,更為法官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規範依據。
(本報記者 鄭海鷗採訪整理)
⑤婚姻家庭編
堅守社會公序良俗
江西省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會副會長馮帆代表:
婚姻家庭制度是規範夫妻關係和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如今,人們越來越意識到夫妻關係、家庭關係對每一個家庭成員的影響。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力求將堅守公序良俗的理念導入每個人的內心,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編開篇第一章就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領域的基本原則和規則,增加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等原則性規定。為了更好地維護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婚姻家庭編增加了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的規定。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立法機關將尊重人權、自由、平等、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作為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
近年來,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婚姻家庭的穩定,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草案對離婚制度進行了完善,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將離婚冷靜期制度性地固定下來,可以促使夫妻雙方更加冷靜地考慮如何處理婚姻關係,有助於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倡導公序良俗。
(本報記者 齊志明採訪整理)
⑥繼承編
弘揚孝老愛親美德
北京乾坤(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法蒂瑪代表:
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公民的私有財產不斷增加,社會家庭結構、繼承觀念等方面也發生了變化。民法典草案繼承編對繼承製度做了進一步完善,為孝老愛親的和諧家庭提供了制度規範,相信會對文明家庭建設起到至關重要的引導作用。
我在工作中曾遇到過這樣一起案例,老人沒有子女,一直由侄子悉心照料,可是老人去世後,侄子卻無法繼承老人遺產。按照情理來講,的確應該由老人的侄子繼承遺產,但是現行法律卻不是這樣規定的。繼承編在現行繼承法的基礎上,完善代位繼承製度,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代位繼承人的範圍,這是從法律層面鼓勵弘揚孝老愛親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
另外,草案還修改完善了繼承製度,刪除了現行繼承法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僅保留“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的規定。這是因為,常有老人會根據子女的照料情況隨時修改遺囑,根據自己的真實意願確保孝順的子女分配到更多的遺產,但當最後遺囑和公證遺囑發生衝突時,是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因此,繼承編刪除了這一規定,就不會損害遺囑自由,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願。
(本報記者 李亞楠採訪整理)
⑦侵權責任編
保護生命財產安全
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陳晶瑩代表:
在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中,既有對產品生產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等傳統侵權行為責任的認定,還對網絡侵權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侵權責任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體現了法治的與時俱進。其中,有關高空拋物的相關條款引人關注。
按照傳統的法律規定,在民事侵權案件中,是“誰主張、誰舉證”,但在高空拋物這種特殊侵權行為中,受害人舉證很難。為了切實保護受害人的權利,民法典草案將舉證責任倒置。對於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使用人先行舉證,證明自己並非侵權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不能證明的,應先行對被害人進行補償,並有權向真正的侵權人進行追償。這不僅讓受害人得到了更全面、合理的保護,也保障了事件中無過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加公平合理。
此外,草案充分考慮社會治理因素,要求物業服務企業要承擔採取安全措施的義務,如果沒有采取安全措施,一旦發生高空拋物造成危害,物業方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還明確一旦發生案件,由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些規定都充分體現了民法典編纂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
《 人民日報 》( 2020年05月28日 1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