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被撞傷家長選擇與對方私了,但之後醫療費花了上百萬,能否追賠?法院這樣判

學生被撞傷家長選擇與對方私了,但之後醫療費花了上百萬,能否追賠?法院這樣判

本報訊 交通事故發生後,雙方在協商過程中籤訂協議進行“私了”,但過後卻發現賠償數額和實際治療損失不符,遇到此類問題常常會發生爭議。
學生小王被撞傷後,其家長選擇和對方車主張某私了;但沒想到,小王傷殘造成的醫療費花了100多萬元,張某稱之前已“私了”表示拒賠。那小王怎麼追賠?張某能拒賠?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7月9號發佈解析了該院辦理的這樣一起案件。
貨車撞電動車 一高職學生受傷致殘
2017年的一天晚上,張某駕駛一輛輕貨車行駛至某十字路口交匯處,與放學後騎電動車行駛至此的某高級職業技術學校學生王某相撞,致王某受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由張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王某被120送至醫院進行治療。2019年9月司法鑑定所出具鑑定意見認定王某為右側肢體偏癱七級傷殘,右眼損傷目前已構成九級傷殘。為此王某及家人向張某主張各項經濟損失100多萬元,但多次遭到張某拒絕,張某稱車輛已經在保險公司投保,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並且自己與原告已經簽訂協議,協議中認定自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期間協商私了 超出部分車主拒賠
原來,在事故發生後張某與王某的父親的確曾私下籤訂了賠償協議,載明交通事故損失由張某的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公司不賠償的,張某無需再負責賠償,由王某及家人自行承擔損失。未料,王某連續住院時間長達400多天,期間各項費用支出持續增長,已經高達100多萬元。而張某的車輛僅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因此保險公司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金、鑑定費等額度超出以及不屬於保險公司賠償範圍的項目,不予賠償。
無奈之下,王某及父母將張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擔經濟損失。
私了協議無效 按法律規定賠償實際損失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對於王某的父親與張某簽訂的賠償協議,由於王某自事發之日受傷開始,經歷400余天的治療,在協議簽訂時,王某的傷情並未穩定,損失無法確定、難以估算,王某的父親明顯不具備預估或確定傷情和損失的能力,其代王某簽訂的賠償協議,並不能保障王某自身的合法權益,此外,張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向王某明示過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額度,因此法院對於雙方簽訂的協議不予認可。綜合以上內容,法院判決張某在交強險之外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按10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7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萬元,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50萬元,被告張某賠償原告11萬元,其餘由王某自行承擔。
瀟湘晨報記者 張嶽 綜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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