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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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蓬國
“河北涉縣一男子發帖稱醫院食堂價高難吃被拘留”經媒體報道後,邯鄲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聯合政府法制辦、律師顧問團和市局法制支隊組成工作組,連夜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進行全面複查。經查,發帖人張某某曾參與經營縣醫院舊址食堂。新醫院搬遷後,因未中標新食堂經營權而心有不滿,遂於酒後通過網絡發佈了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的信息。市公安局工作組複查後認為,原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責成涉縣公安局依據《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19條第1項,撤銷對當事人張某某做出的處罰決定,對派出所所長停止執行職務,對辦案民警調離執法崗位,責令派出所向當事人賠禮道歉。
(
8月20日央視新聞)
“男子吐槽醫院食堂難吃被拘”事件之所以引爆輿論,實在因其奇葩、惡劣之極。
試問,如果連吐槽一下醫院飯菜難吃都要被抓,那麼,吐槽網購產品的人多了去,是否也要統統抓起來呢?僅就火車盒飯而言,吐槽過的網友至少也有百萬吧,是否要開通“專列”把他們抓走?倘若連羣眾議論、批評公共服務的“吐槽權”都要剝奪,那就等於把羣眾當“啞巴”,只許“吃黃連”,不許“吐真言”。
如此做法,完全與“民主、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和“治人”;完全與“羣眾路線”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背道而馳,不是為民,而是防民和欺民。而在這出荒唐鬧劇背後,則是“山高皇帝遠”“我的地盤我做主”的權力任性。
可是,比
“吐槽醫院食堂被抓”更可怕的,是警方回應中所謂的“適用法律不當”。
邯鄲市公安局
聯合政府法制辦、律師顧問團和市局法制支隊組成工作組
,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適用”進行全面複查,得出的結論是原處罰決定“適用法律不當”。也就是説,該案只是用錯具體法律條文的“技術問題”而已,不能算“冤假錯案”,否則,就應該説是“於法無據”而非“適用法律不當”。
那麼,究竟應該如何判才算“適用法律恰當”呢?警方的回應雖然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但也有所“暗示”。
邯鄲市警方通報稱:“經查,發帖人張某某曾參與經營縣醫院舊址食堂。新醫院搬遷後,因未中標新食堂經營權而心有不滿,遂於酒後通過網絡發佈了與實際情況存在偏差的信息。”警方最初是以“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也就是“造謠”的罪名,把該網民拘留的。在輿論倒逼、“全面審查”之後,警方雖然認為這個罪名屬於“適用法律不當”,但更強調該網民是原食堂承包方,因未中標新食堂經營權而“心懷不滿”,也就有了“惡意譭謗”的嫌疑。如果非要給他扣上一個“適當”的罪名,相信也難不倒“市公安局、
政府法制辦、律師顧問團和市局法制支隊
”等聯合組成的專業法律隊伍。但他們之所以欲言又止,恐怕是迫於“輿論壓力”,怕被人指責“誅心”吧。
今年7月,邯鄲叢台區法院發生“法警圍毆律師”事件,時隔一個月,邯鄲涉縣又發生
“男子吐槽醫院食堂難吃被拘”事件,難道只是“巧合”嗎?
“全面依法治國”不能有“例外”,任何地方都不能成為“法外之地”。(文/李蓬國)
以下為網友評論:
網友“日了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