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P2P平台出問題,劉國樑、汪涵光道歉就行了嗎?

代言P2P平台出問題,劉國樑、汪涵光道歉就行了嗎?

(資料圖)湖南衞視主持人汪涵 中新社記者 劉關關 攝

代言P2P平台出問題,劉國樑、汪涵光道歉就行了嗎?

(資料圖)中國乒乓球協會主席劉國樑 中新社記者 陳文 攝

因代言的P2P平台“愛錢進”被警方調查,湖南衞視知名主持人汪涵與中國乒乓球協會主席、奧運冠軍劉國樑相繼道歉。

當初,汪涵説,愛錢進“有內涵、更靠譜”;劉國樑説,愛錢進“冠軍實力護航、幸福穩穩進賬”。

話説太滿,容易被打臉。

據報道,愛錢進(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募集資金已被北京東城區公安經偵部門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辦。

數據顯示,截至7月1日,愛錢進借貸餘額227.6億元,借貸餘額筆數為186.76萬筆,人均累計出借金額4.96萬。網曝“37萬人被騙230億元”,與此數據相符合

如今,汪涵“腫着臉”發道歉信説,其曾於2016年至2018年為該APP代言,之後得知“愛錢進”產品出現兑付遲緩現象,就多次聯繫平台,敦促他們解決問題。在做這些事情時,未及時向大家通報,為此道歉。

劉國樑道歉説,在得知網友和平台用户反映的問題後,自己感到“十分焦急也很痛心”,已經第一時間敦促平台儘快且妥善解決這些問題。

當初代言理財產品賺的盆滿缽滿的明星們,如今產品出了問題,光道歉就能了事?是否應該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明星代言理財產品頻“爆雷”

根據愛錢進官網披露,截至2020年5月31日,愛錢進借貸餘額本金約227.6億元,當前出借人數量約37.6萬人。

該平台累計撮合交易額2318.97億元,累計代償金額123.21億元,逾期金額66.29億元,逾期率達27.01%。

“愛錢進”被立案後,有網友表示,正是看了汪涵、劉國樑的廣告才決定投資的。因此,要求汪涵、劉國樑退還代言費,並賠償他們的損失。

因“愛錢進”一案,汪涵也被維權者送上微博熱搜。更有部分投資者在湖南電視台大樓附近打出“汪涵還我血汗錢”的標語進行維權。

實際上,這不是第一例明星代言理財產品“爆雷”事件,此前不少明星甚至是經濟學家也曾代言過爆雷的理財平台。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具有強大號召力。一部分投資者正是出於對自己喜愛明星的信任,才去購買相關的理財產品。因此有輿論認為,在產品出事後,當初收取豐厚廣告費的明星承擔一定責任,於情於理也説得過去。

兩大證據可讓“汪涵們”負責

那法律上如何規定的?具體到本案,汪涵、劉國樑要不要承擔法律責任?

接受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記者採訪的法律人士對要查“退還代言費以及承擔法律責任”不抱樂觀看法。

北京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瑩律師向國是直通車表示,明星代言是一種宣傳行為,如果沒有實際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過程,對“愛錢進”的犯罪行為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在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看來,有兩種情況可以讓汪涵、劉國樑承擔責任:

一是汪涵、劉國樑是否明知或者應知愛錢進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

二是汪涵、劉國樑是否使用過這個產品。如果汪涵、劉國樑在推薦前,本人沒有投資愛錢進,他要承擔責任。

《廣告法》第38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據此看,汪涵、劉國樑是否“明知或應知愛錢進是虛假宣傳”以及是否“購買過愛錢進產品”成為其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點。

如果有證據顯示,汪涵、劉國樑明知以及應知是愛錢進是虛假宣傳,或者沒有使用過愛錢進理財產品。根據《廣告法》,汪涵、劉國樑將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不僅如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的情況,仍然為其廣告宣傳,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依據《刑法》則可能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但業內人士告訴國是直通車認為,明星都會有自己的法律團隊,在承接廣告時,團隊會幫他規避一些法律風險。這就是很多理財平台爆雷後,相關代言明星並沒有受到責任追究的原因。

尤其是P2P作為前幾年新興的理財平台,很多明星都是“門外漢”,很難有專業的認識和風險識別能力,很難“明知或應知愛錢進是虛假宣傳”。

張瑩表示,明星代言多數是商業行為,明星的號召力較強,也有一定影響力,易對公眾消費產生一定的導向作用。因此,代言時應當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如果汪涵、劉國樑要承擔責任,更多是道義上的責任。主要還是一種補償責任。”

投資者、消費者,無論是花錢還是理財,還是要有自己的判斷,不能因為是明星代言就輕易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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