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筆者不給大家講國家的歷史也不講戰爭的歷史,咱們來講一個案子的歷史。能被單獨拿出來講,説明這個案子肯定不普通,事實也正是如此,這個案子在美國有“世紀審判”之稱。看到這估計有的讀者朋友就看明白了,原來還是那個案子啊。沒錯,這個案子就是轟動世界的“辛普森殺妻案”。
辛普森到底有沒有殺人?在美國這個問題有兩個答案,一類人認為辛普森肯定殺人了,這是毋庸置疑的。當然持這種觀點的主要是美國白人羣體;另一類人則堅定地認為辛普森沒有殺人,他是被洛杉磯警察栽贓陷害的。持這類觀點的主要是美國黑人羣體。
也就是説,一件普通的殺人案已經被貼上了“種族”的標籤。這也是“辛普森殺妻案”中最撲朔迷離的地方。當年出庭為辛普森作證的美籍華人,有神探之稱的李昌鈺博士,在時隔多年之後評價道:“辛普森殺妻案本質上就是一樁種族案件。”
辛普森到底有沒有殺人呢?在這裏筆者也有自己的觀點,筆者傾向於他沒有殺人,當然這只是筆者的一家之言。現在爆炸君就做一回偵探,給各位講講為什麼辛普森沒有殺人。
首先是作案時間上的不合理。殺人案發生了,要想判斷被列為嫌疑人的兇手有沒有真的行兇,看看嫌疑人有沒有作案時間就可以了。換言之,就是看看這個嫌疑人有沒有不在現場的證明。
1994年6月12日深夜,確切説是晚上十點多,在洛杉磯西部的豪華住宅區裏,辛普森前妻妮克的鄰居報警稱聽到了劇烈的打鬥聲,警察趕到後在妮克的家裏發現了妮克和她的男性友人高曼的屍體。也就是説妮克和高曼的死亡時間應該在晚上十點鐘左右,後來法醫經過嚴格的屍檢,確定了兩人的具體死亡時間是在晚上十點到十點十五分之間。
那這個時間作為案件嫌疑人的辛普森在哪?據辛普森自己供述,當晚九點四十到十點五十,他一直在自家卧室裏睡覺。由於他當時是單身一人,所以也沒有人可以證明他當時確實在睡覺。但是話又説回來,誰也不能證明辛普森當時沒有在自己家裏睡覺。
不過此時有一個重要的證人冒出來了。這個人就是高級出租車司機。原來當晚辛普森要乘飛機前往芝加哥,於是就預定了一輛出租車趕往機場。據出租車司機供述,當時他由於是第一次接送名人,所以有些緊張因而很早就來到了辛普森家外等待。大概十點四十五分就到了辛普森家。
辛普森當晚十一點就準時坐上了出租車趕往了機場,出租車司機也作證説當時辛普森並無異樣。不過這個有沒有異樣並不要緊,要緊的是從十點十五分到十點四十五分,辛普森要從前妻家趕回自己家(從第一現場趕回第二現場),還要淋雨沖掉身上的血跡,好要將兇器和血衣都拋掉……半個小時夠不夠呢?
第二個最大的疑點就是作案工具,也就是行兇的兇器。辛普森殺妻案中被警方、辯方和法院全部認可的兇器是一把形似匕首的小刀。也就説如果辛普森真的是兇手的話,他要用一把小刀同時殺掉兩個人。而且被殺的高曼是個身材高大、體格健碩的白人。即便辛普森作為一個退役的運動員,這也是很難做到的。很明顯,在美國這個槍支氾濫的國家,辛普森如果真的預謀要殺妻,他完全可以用槍。
第三個最大的疑點就是警方收集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中最致命的有兩個,一是辛普森襪子上的血跡;二是辛普森的血手套。這兩個證據堪稱檢方最重要的證據,但是每一個都顯得非常不靠譜。首先是襪子上的血跡,雖然血跡被證明是受害者的,但是襪子兩側的血跡竟然一模一樣。如果一個人的腳上穿着襪子,襪子兩側的血跡怎麼可能會一模一樣?唯一的解釋是襪子是在未穿着的情況下被人為地滴上去的。
?第二是辛普森的血手套。這副手套上有三個人的血跡,分別是妮克、高曼和辛普森的。也就是説辛普森極有可能是戴着這副手套行兇作案的。但是在法庭上,辛普森親自試戴了這雙手套,結果顯示手套的大小和辛普森手的大小根本不相符。而且第一個發現這雙手套的洛杉磯警察之前有過“種族歧視”的案底。也就是在這時,辛普森的律師説出了那句著名的辯護語:“如果戴不上那就是戴不上,如果戴不上你們就必須還我當事人以清白。”
最後陪審團判決了辛普森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