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中服刑被人p圖盜刷銀行卡51萬 該由誰負責?
2017-08-17
湖北日報網
“拿張登記照P個圖就能補辦電信手機卡,然後盜刷了我5張銀行卡,51萬元就這樣不翼而飛了,我一定要討個説法,雖然礄口區法院和市中級法院都以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為由駁回起訴。”昨天,拿到市中院裁定書的蔡先生已委託律師向湖北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
人在獄中,銀行卡遭盜刷51萬
事情要從2015年説起。
2015年3月10日,38歲的新洲人蔡先生在陽邏街平江東路一處民宅裏,因聚眾賭博被警方帶走,隨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於2016年2月10日刑滿釋放。
就在他被羈押的8月16日至9月3日期間,他的電信手機卡被兩次冒名補辦,5張儲蓄卡、信用卡及支付寶均被盜刷,金額51萬元,另有微信好友遭遇金額不等的詐騙。
2015年9月4日,蔡先生的妻子徐女士趕到邾城街派出所報案説:8月26日,我給我老公還信用卡,發現該卡透支5萬元,這與之前老公告知的4000元有很大差距,當時我們便將銀行卡凍結了。9月4日,我們去一家銀行查詢我老公的儲蓄卡賬户,發現大量資金被轉走。而後我們去另一家銀行查詢發現該行儲蓄卡密碼被修改。
手機號接連被人冒名補辦
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下屬的武漢紫潤明園營業廳,即武漢天盈通電訊服務有限公司於2015年1月開設淘寶網店,為客户快速辦理電信業務,有人以蔡先生身份在2015年8月16日辦理電信號碼補卡業務。隨後的8月26日,徐女士發現該手機卡失效,隨即到電信營業廳補辦。豈料在之後的8月28日,冒名者再次用相同的方式在同一網店補辦了蔡先生電信號碼卡,並繼續盜刷銀行卡,購買大量貴重物品。
在公安機關詢問紫潤明園營業廳負責人譚女士的筆錄和旺旺聊天記錄中都曾記載:2015年8月16日和28日兩天,通過該營業廳淘寶網店,網名叫“哥革革哥”的買家兩次要求補辦蔡先生的電信手機卡,同時提供了3張圖片,分別為:蔡先生身份證正反面及一張明顯用蔡先生登記照P圖合成的其手持身份證圖片。補領的電信手機卡通過快遞至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頂山街商城小區的一户民宅,單次補辦費用100元包郵。
徐女士説,8月26日,在還完信用卡後就感覺不對,隨後打開老公的手機發現不能正常使用了,於是前往營業廳補辦手機卡,開機後則發現大量銀行的催還款短信,而在9月報案前後,再次發現手機無法正常使用,於是再次前往營業廳補辦電信電話卡。
此時,蔡先生的5張銀行卡已被盜刷走51萬元,其中,一張尾數為2420的銀行卡被多次盜刷,金額合計為283344.23元。
律師意見
遭盜刷51萬,該誰負責
湖北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梅勇表示,本案中電信公司因未經持卡人蔡先生允許為其在網上辦理補卡手續,因為審核不嚴被人冒用身份補辦,並被犯罪分子利用,最後將其數張銀行卡盜刷,導致客户鉅額損失。
電信公司在業務辦理的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未盡到審核義務,侵犯了客户的財產權利。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電信部門如有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刑事案件的偵破與否,並不影響蔡先生向電信運營服務商主張權利,法院以此駁回起訴不當。
如果在此情形下,公民的合法權利得不到法律公平正義的保護,將嚴重影響公民對於電信服務、銀行資金安全的信心及交易安全的保障。導致的後果是,公安局尚未破案,民事賠償不能實現,公民需要為他人的過錯自行買單,不利於手機運行商服務的提高改善,相關網絡犯罪會愈演愈烈。
律師建議:因現在手機具有超強的支付功能,相關的網絡通訊運營商應當謹慎開展網絡補卡業務,此類業務最好經客户授權後再辦理,並經嚴格審核,保證服務質量。
對於客户來説,平時應當注意保護好個人信息,銀行信息,注意不外泄。在遇有朋友通過網絡借款等情況時應及時核實,避免不必要財產損失。
未盡審核義務應擔侵權責任
蔡先生和徐女士認為,武漢天盈通電訊服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未盡到嚴謹審核的義務,就為冒用以蔡先生身份信息的客户辦了補卡業務,導致蔡先生的電信卡被惡意補辦,同時導致他人使用盜取的銀行卡信息及手機動態驗證碼進行惡意盜刷。同時,中國電信武漢公司應當承擔對客户身份信息的實質審查義務,並對其下屬營業廳進行監督管理,避免他人惡意補卡並使用。而作為銀行,應當承擔對客户銀行卡相關信息的安全保障義務,確保銀行卡使用安全,而如今被盜刷數額巨大,銀行也應承擔連帶責任。遂訴至法院。
礄口區法院和武漢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此案公安機關刑事予以立案,故對於蔡先生在羈押於看守所期間,其銀行卡及手機號碼是如何被人冒用、盜刷等相關事實,均待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終結後才能予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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