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年,明星代言過的“不靠譜”食品
代言“猴姑餅乾”不養胃" href="https://www.nanmuxuan.com/zh-hk/complex/YqZQGShDhY.html">徐靜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餅乾廣告因宣傳“養胃”被消費者告上法庭。新京報記者 林沛青 攝
因代言江中猴姑餅乾,徐靜蕾近日成了熱點話題。
北京一位消費者由於胃部不適,購買了徐靜蕾代言的“江中猴姑餅乾”,食用後發現與普通餅乾無異,認為“養胃”宣傳誤導了他。所以將銷售者、生產者及廣告代言人徐靜蕾告上法庭,要求10倍賠償貨款並在媒體上公開道歉。
猴姑餅乾“養胃”宣傳最終是否被認定為虛假廣告,還需等待法院進一步審理。
近年,伴隨着屢被曝光的食品問題,眾多明星先後身陷“代言門”。新京報記者梳理明星食品廣告的“代言門”,除徐靜蕾外,還有張國立、郭德綱等。但大多涉事明星並未受到實質的處罰,多數事件最終不了了之。
好在即將於今年9月1日實施的《廣告法》開始為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戴上“緊箍咒”。
那些捲入風波的明星“代言門”
1
食品代言:張國立 代言“初元”營養液
涉事食品:“初元”營養液
案情:2009年,一位消費者王先生將“初元”營養液的生產商、銷售商以及代言人張國立告上法庭。王先生稱,他因腰椎間盤突出做了手術,常在電視廣告上看到明星張國立代言的“初元”產品,稱專為術後病人設計,富含18種氨基酸,可直接被人體吸收利用,適合病後體質虛弱需要補充營養的人服用。但服用後毫無效果,與廣告宣稱的功效相去甚遠。
消費者認為,“初元”營養液作為普通食品卻宣傳保健功能系違法,要求雙倍返還貨款336元,支付誤工費536元,還要求出示“初元”營養液功效成分的檢測報告及臨牀療效觀察報告。
江中藥業公司稱,“初元”營養液是針對特定人羣提供營養的營養品,張國立代言時沒有宣傳該產品有保健功能,是消費者誤會了。
2
食品代言:李敏鎬 代言愛尚土豆
涉事食品:愛尚土豆
案情:2014年7月,韓國藝人李敏鎬代言的愛尚土豆有兩批次膨化食品被福建省食藥監局檢出羰基價超標。今年,愛尚土豆再次被國家食藥監總局點名,問題又出在羰基價超標。
羰基價是指油脂酸敗時產生的含有醛基和酮基的脂肪酸或甘油酯及其聚合物的總量。根據生產時執行的《膨化食品衞生標準》GB17401-2003,食品中羰基價的標準限值應≤20meq/kg。
3
食品代言:郭德綱 代言藏秘排油茶
涉事食品:藏秘排油茶
案情:2006年4月上旬,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減肥茶,後被媒體披露藏秘排油茶涉嫌違規生產,廣告涉嫌違法。
2006年7月16日,因涉嫌虛假宣傳,郭德綱及藏秘排油茶廠家被消費者告上法庭。2007年3月,央視“3·15”晚會曝光該產品系無批號、違法宣傳的偽劣品。
4
食品代言:姚明 代言湯臣倍健膠囊
涉事食品:湯臣倍健膠囊
案情:2014年4月,北京一位消費者因認為自己購買的“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涉嫌虛假宣傳,起訴代言該產品的體育明星姚明和經銷商,法院隨後正式立案。消費者稱,自己是因為看了姚明推薦的廣告產品後才決定購買,“我對姚明非常崇拜,非常喜愛,之所以買這個產品也是衝着他買的。如果沒有他的推薦,我根本不可能買,他欺騙了我,他肯定負有連帶責任。”
在給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中,消費者要求第二被告姚明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精神損失費1分錢,連續30天在國內權威媒體向原告賠禮道歉。
5
食品代言:林志穎 代言“愛碧麗”膠原蛋白
涉事食品:“愛碧麗”膠原蛋白
案情:2014年,林志穎參與宣傳的愛碧麗膠原蛋白飲品涉虛假宣傳案在上海開庭。原告自稱為林志穎的粉絲,稱在其微博轉發的《林博士課堂》看到愛碧麗膠原蛋白有補充人體膠原蛋白及美容保健的功效,因而相信了愛碧麗系列產品具有美容保健功效,故花107元購買了愛碧麗三瓶特惠裝膠原蛋白果味飲料。
但隨後得知,愛碧麗膠原蛋白飲品屬於普通食品,不具有美容保健功能。而且收到商品發現愛碧麗組合裝看不出由林志穎及其團隊研發的事實,是企業利用林志穎的影響力和號召力欺騙,侵犯了知情權,要求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共8658元。
6
食品代言:鄧婕 代言三鹿奶粉
涉事食品:三鹿奶粉
案情: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爆發,多位食用三鹿奶粉的嬰兒被發現患有腎結石,其奶粉中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
該事件令此前曾為三鹿做過代言廣告的明星受質疑,有消費者將鄧婕告上法庭。
■ 法律要求
明星做廣告自己得先用
針對廣告代言人“虛假代言”,新廣告法規定,不得代言自己未使用過的商品。“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
同時,廣告代言人如在保健食品廣告中做推薦、證明,或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將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而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也應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對在虛假廣告中做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北京市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副所長張真理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此條實際加重了廣告代言人為虛假行為所負的法律責任,即在原有行政處罰之外,還有三年內不得再為廣告代言行為。當然,這是一個法律責任或設定法律義務條款,應該有廣告相關方違背該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條款相配套,才能實現該條的法律目的。
專家建議明星進行食品廣告代言時,更為謹慎地選擇產品,仔細審查產品的描述與實際狀況是否相符。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王叔坤 實習生 楊潔 謝家經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