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落馬官員為“立功”花20萬買逃犯線索,5年後東窗事發

由 希學英 發佈於 綜合

“行賄不查,受賄不止。”近日,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國家監察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發佈了5起行賄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案警示。“陸某某受賄、行賄案”就是其中一起。

官員為“立功”花20萬買逃犯線索

陸某某是某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的副主任,同時兼任某公司董事長。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陸某某擔任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4.82萬元人民幣,後至檢察院投案,如實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

不久後,他又主動告知公安機關另案逃犯張某某的行蹤,後張某某被抓獲。因這次“立功”表現,法院判決陸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違法所得4.82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然而5年後東窗事發。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輔警王某某案件時,牽出了陸某某。原來,陸某某為逃避刑罰,曾花20萬從該輔警手中買逃犯線索,向公安機關“報案”,用假“立功”騙取免刑。

20萬是被脅迫交付的?

“陸某某涉嫌行賄罪,系原案的漏罪。”

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商討後認為,“陸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以達到減輕罪責的目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陸某某拒絕認罪:“20萬元是被王某某脅迫交付的。”

檢察機關經調取卷宗材料、瞭解案件詳情後發現,原案關於陸某某如何得知逃犯行蹤等證據比較單薄。紀檢監察機關經調查取證,補充多人證言、通話記錄等,印證了陸某某行賄買線索的事實經過,查明陸某某確係“假立功”。

“陸某某存在強烈牴觸心理。我們主動對接他所在的單位,與其單位領導共同做陸某某的工作,還通過辯護律師向陸某某講明認罪認罰的意義,促使他轉化認識。”

經辦案人員多次釋法説理,陸某某態度終於發生轉變,願意認罪認罰,並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0年8月17日,浙江省縉雲縣監察委員會以陸某某涉嫌行賄罪移送審查起訴。

9月29日,縉雲縣人民檢察院以陸某某涉嫌行賄罪提起公訴。

12月25日,縉雲縣人民法院以陸某某犯受賄罪作出再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追繳陸某某違法所得4.82萬元。

12月30日,縉雲縣人民法院以行賄罪判處陸某某拘役六個月;與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判決作出後,陸某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陸某某受賄、行賄案”典型意義

小案不小。解剖好這隻“麻雀”,有利於懲一警百,防微杜漸。此次發佈的典型案例中,點明瞭該案的典型意義:

一是破除了重打擊受賄、輕打擊行賄舊有觀念,做到受賄行賄一起查。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破除打擊行賄不利於行賄人配合取證、影響查辦受賄案件的片面觀念,對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擾亂案件正常辦理、妨害司法公正的,予以重點查處,從嚴懲治。同時,對因行賄行為獲得的“假立功”等生效裁判,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責,決不能讓行賄人因行賄行為而獲益。

二是加強了監檢協作,增強打擊行賄犯罪合力。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善於抓住細節,加強關聯案件比對,及時發現、深入挖掘行賄受賄案件背後的問題,依法立案查處、補充起訴、提出抗訴。在提前介入及後續處理階段,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要主動加強工作銜接。就行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重大問題,要加強會商溝通,夯實案件事實、證據基礎,確保辦案質量。

三是堅持寬嚴相濟,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檢察機關要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意見,充分釋法説理,做好説服教育工作,並積極向紀檢監察機關反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情況,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落實到每一個刑事案件辦理中,促進實現‘三個效果’有機統一”。

據瞭解,此次一同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有的系多次行賄、鉅額行賄、向多人行賄,有的系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有的系在執法司法、安全生產等重點領域行賄;有的係為獲取國家礦產資源實施重大商業賄賂,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嚴肅懲處行賄犯罪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