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民法典是怎樣治霸王條款的?】周某等人向開發商購買商品房,樓盤售賣時的房屋宣傳資料顯示小區規劃的是人車分流,並設有室外泳池。但後來業主們得知,該小區並非人車分流,至於室外泳池則系違法建築,不能使用。業主們找開發商交涉時被告知,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已經約定其保留對小區平面佈局的修改權以及宣傳資料所載內容不列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周某等人認為受到欺詐,向法院起訴。近日,上海一中院做出終審判決,認為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格式條款限制了購房者權利,且與購房者明顯具有重大利害關係,而開發商未就上述條款向周某等履行提示或説明義務,該格式條款不成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內容,一審認定涉案宣傳資料構成要約並判令開發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謝鴻飛:我國法律歷來重視對格式條款的調控,民法典更是強化了對格式合同的調控,捍衞了契約自由理念,平衡了合同雙方利益。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擴大了提供方提請注意和説明義務的範圍;2.明確了提供方違反前述義務的法律效果。
來源: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