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健身卡嗎?稍等,我冷靜冷靜……
開年是不是又立了許多等着倒掉的“旗”?比如“不瘦二十斤不換頭像!”然後餘生都用這個頭像……
健身當然是好事,但堅持健身又是難事,那健身卡是不是浪費錢?堅持不了怎麼辦?別急,辦卡前先聽松江法院陳瑩小姐姐怎麼説。
過去的一年,“冷靜期”似乎是一個熱門詞彙,繼“離婚冷靜期”後,2020年12月28日發佈、2021年1月1日全市推廣使用的《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版)》,規定了“健身卡冷靜期”,即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在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獲得全額退款,這條規定讓“會員”們在7天之內有“反悔”的機會,是對過去健身卡預付費制度“退卡難、退費難”問題的回應。
辦健身卡容易,但堅持鍛鍊卻不容易。要是辦了健身卡又堅持不下去怎麼辦?聽松江區人民法院法官陳瑩來“以案釋法”,幫助你躲避辦健身卡的那些“坑”。
一、“會費概不退還”“會員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如有爭議,最終解釋權歸健身中心所有”……這些條款有效嗎?
健身服務合同通常以先一次性預付費、後期限內銷次的形式履行,合同履行的時間跨度長、變動性較大,為穩定客源,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文本,一般含有“會費概不退還”“會員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如有爭議,最終解釋權歸健身中心所有”等格式條款。
《民法典》第497條載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亦明確,格式條款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內容的,屬無效。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訂立服務合同條款時應遵循公平原則,對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具有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和説明的義務,否則,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上述條款明顯限制會員權利、免除經營者責任,應屬無效。
二、簽訂合同後,未使用課程的對應剩餘會費能否退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未使用的課程對應的剩餘會費能否退還以及退還的比例,關鍵看合同解除的原因在於消費者自身還是經營者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對應服務。
若是消費者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所提供服務的情況、合同履行的進度等,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和剩餘會費退還的折扣。
案例一
趙某與某健身中心簽訂《會籍合同》和《私教合約》各一份,後趙某以健身中心頻繁更換教練、課程設置不合理等為由要求解除兩份合同,退還剩餘會費。健身中心則提供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顯示趙某多次向其表達“沒時間去”“收入減少”“要求退卡”,健身中心每次更換教練均取得趙某同意,趙某也從未對課程設置提出異議,故不同意趙某的請求,要求合同繼續履行。法院認為兩份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據雙方的聊天記錄溝通的內容,趙某從未因課程設置提出過異議,健身中心更換教練均取得趙某同意,而趙某提出的“沒有時間”“收入減少”等,均系其自身原因,雙方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故對趙某的訴請予以駁回。
若是消費者因合同主要條款情勢變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因經營者提供場所地點、私教服務、設施課程等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消費者據此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健身房退還剩餘會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
劉某與某健身中心簽訂《私教服務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教練李某作為劉某的私教,併為劉某制定個人健身計劃,健身中心可視情況更換教練。後教練李某辭職,健身中心為其更換的教練,劉某不滿意,並認為健身中心未向其説明可更換教練的條款,據此主張解除合同,退還會費。健身中心則認為其處有大量有資質的健身教練,合同明確約定其可更換教練,原告作為成年人,有義務對合同條款進行審核合同可以繼續履行,故不同意劉某的訴請。法院認為消費者基於信賴與經營者訂立的私教健身合同,是建立在消費者對私教教練的個人能力、經驗以及經營者的信譽、環境等信賴基礎之上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無法強制履行。劉某因聘請的私教辭職且不滿意更換後教練提供的服務,雙方已不存在繼續履行私教合同的信賴基礎,故法院對劉某的訴請予以支持。
三、會籍合同和私教合同是一回事嗎?
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市單用途預付消費卡管理規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是指企業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兑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會籍卡和私教課程卡應均屬於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實踐中,經營者通常要求消費者辦理會員卡之後,才能簽訂購買私教課程的協議,並進入健身房參加課程。會籍合同一方面是私教合同簽約的前提,另一方面也具備獨立性,會員支付會費後可享受經營者提供的相應對價的服務,故私教合同的解除並不必然導致會籍合同同時解除。
案例三
楊某與某健身中心簽訂了一份《會籍合同》,一份《私教合同》,現私教合同已由雙方協商解除,楊某認為會籍合同是私教合同的配套合同,原告為了參加私教課程才簽訂了會籍合同,現私教合同已解除,會籍合同理應同時解除。健身中心認為會籍合同與私教合同是相互獨立的,原告的主張沒有依據。法院認為,就會籍合同,被告已向原告開放和提供了健身場所及設施,已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相關義務,原告的主張不構成解除會籍合同的理由。
來源:上海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