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外仲裁條款效力如何?自貿區法庭:有效

“先裁後審”,是指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一旦各方之間出現糾紛,則通過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不成或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其中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這與目前糾紛化解中“或裁或審”原則有所不同。那麼,在“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及外國仲裁機構的條款效力如何?

“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外仲裁條款效力如何?自貿區法庭:有效

上海浦東法院自貿區法庭辦公地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自貿區法庭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自貿區法庭是如何依託上海浦東法院涉外商事糾紛“訴訟、調解、仲裁”一站式解決工作室,深入研究新出現的問題,並對該類條款的效力作出認定的?且接着往下看!

“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外仲裁條款效力如何?自貿區法庭:有效
“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外仲裁條款效力如何?自貿區法庭:有效
“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外仲裁條款效力如何?自貿區法庭:有效

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文字:包鴻舉

攝影:上海浦東法院自貿區法庭、董雪皓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294 字。

轉載請註明: “先裁後審”協議中涉外仲裁條款效力如何?自貿區法庭:有效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