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實施垃圾分類以來,成效卓著。於是聯想到一個問題:我國古代如何對待亂扔垃圾?
查了一下史籍,發現規定嚴厲得嚇人。在殷商時代,亂扔垃圾者,要受到斬手處罰。據《韓非子》記載:“殷之法,棄灰於道者斷其手。”這裏“灰”,即指垃圾。城市百姓如果將垃圾傾倒在街道上,會受到斬手的嚴厲處罰。這樣的規定,連孔夫子的學生子貢也覺得太過分了。他問仲尼,仲尼告訴子貢:“知治之道也,夫棄灰於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則鬥,鬥必三族相殘也;此殘三族之道也,雖刑之可也。且夫重刑者,人之所惡也;而無棄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其所易而無離其所惡,此治之道。”
“斷其手”的規定維持到秦漢。殷規秦隨。商鞅制定的秦律,同樣規定:“棄灰於道者刑。”西漢也是如此。《鹽鐵論·刑法篇》中也提及:“棄灰於道者被刑”。如何“刑”法?《漢書·五行志》又作具體的解釋:“商君之法,棄灰於道者,黥。”“黥”就是在罪犯臉上刺字,它比斷手輕一點,但賣相非常難看,黥面的顏色終生去除不了。
到了唐代,稍微寬鬆些,《唐律疏議》中記載:“其穿垣出穢污者,杖六十;主司不禁,與同罪”。這是説,凡在街道上亂扔垃圾的人,會被判打六十大板的懲罰。如果執行者看到這樣的行為不加制止,要一起被打屁股。
宋代是中國城市發展的繁華期,當時的開封、杭州都有上百萬人口。每天從汴梁城郊趕進城內屠宰的生豬,即有萬頭之多。明代有本筆記體著作《萬曆野獲編》稱:“街道惟金陵最寬潔,其最穢者無如汴梁。雨後泥濺腰腹,久晴則風起塵揚,顛面不識。”汴梁生活垃圾之多,可想而知。宋人又如何處理城市垃圾?據宋代《宋刑統》規定:“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對亂倒垃圾的處罰為:“其有穿穴垣牆以出穢污之物於街巷,杖六十。主司不禁與同罪。”亂倒垃圾者,主司不禁,一樣要打六十或七十記板子,味道同樣不好受。
宋朝還設置了一個專門機構叫做“街道司”,專門管理城市的環境衞生。街道司招募500名差役,每名差役月薪“錢二千,青衫子一領”,“青衫子”即工作服,其職責包括整修道路、收集生活垃圾。這些專業的差役叫做“傾腳頭”,清潔差役,到了明代,“傾腳頭”換了一個名字,叫“除不潔者”,這個名稱見於《左忠毅公逸事》。左忠毅公即史可法。文中記述,有一次,史可法去監獄探望被奸臣魏忠賢陷害的老師左光斗,“使吏更敝衣,草屨,揹筐,手長鑱,為除不潔者,引入。”這裏説的是史可法化裝成垃圾清掃工人,入獄探監,也是化裝術的一大妙用。
這裏需要順便提一句,宋代除不潔者收入頗豐,有人還因此發了財。《朝野僉載》載: “河東人裴明禮,善於理業,收人間所棄物,積而鬻之,以此家產鉅萬。”幹收集廢品這個行業,居然可以“家產鉅萬”,令人意想不到。
在清代,也不準百姓隨便亂倒垃圾,但處罰又減輕了一點。清律將宋律中的“杖七十”,改為“笞四十”。雖然少打了三十記板子,但畢竟不好受。
由古觀今,我們有幸生活在當代。如今提倡垃圾分類,體現了文明社會的管理體制,且有輿論引導,有管理機構,落實具體措施。人人自覺執行,四種垃圾,各得其所,何其幸也。(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