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強化人權司法保障、助力反腐敗鬥爭……最高法發佈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2月4日電(記者羅沙)2018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制定後的第三次修改,包括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加速裁程序等。

  為確保法律準確、有效實施,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2月4日發佈新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全面總結我國刑事審判實踐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刑事審判程序有關問題作出系統規定。

  與上一版本相比,司法解釋增加“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缺席審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條,作了實質修改的條文超過200條。

  尊重和保障人權,強化訴權保障,是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説,司法解釋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具體制度設計,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以及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充分保障辯護律師的各項權利,充分保障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等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全方位強化人權司法保障。

  其中,司法解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推進刑事辯護、法律幫助全覆蓋。對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准許辯護律師查閲,切實保障查閲權。明確經人民法院准許,律師可以帶一名助理參加庭審。

  為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障,司法解釋規定,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採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儘量一次完成。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司法解釋還明確,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對其供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對公正司法意義重大。對此,司法解釋強化證據裁判原則,細化審理程序,確保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中,司法解釋針對實踐中有的案件證據材料移送不全的問題作出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在指定時間內移送。經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這意味着,如果因為未移送證據,導致相關事實存疑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作出認定。

  死刑案件,人命關天。司法解釋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明確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律應當開庭審理。

  最高法審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刑一庭庭長沈亮説,這是嚴格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加強司法人權保障,防範冤錯案件。開庭審理死緩二審案件,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重點審查對第一審判決有爭議的問題或者有疑問的部分。

  同時,司法解釋根據監察法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完善審判程序與監察調查的銜接機制,細化完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和缺席審判程序的規定,為新時代反腐敗鬥爭和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其中,司法解釋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以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此外,司法解釋根據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設專章對缺席審判程序作了細化。其中明確,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對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作出處理,決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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