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忍受打罵四十年”被判不準離婚,合理嗎?| 新京報快評

法院要在掌握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避免“誤傷”一個家庭,也不要讓婚姻中的一方繼續受到傷害。

文|史奉楚

近日,陝西延安一起離婚訴訟引發關注:六旬老人王花(化名)稱婚後丈夫非打即罵,其忍氣吞聲40年,如今兒女均已成家立業,因此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王花夫婦雖因瑣事發生矛盾,但並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駁回了王花的訴訟請求。

對此,有律師稱 “法院用心良苦”,有律師稱 “法院未從實際出發,未考慮當事人感受,好心可能辦壞事。”

該案被報道後引起熱議。應該説,涉事法院作出該裁判的合理性也受到了質疑。但現實中,根據現有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類似的裁判結果其實比較常見,未必就一定是“判錯了”。

眾所周知,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原則,主要指婚姻當事人在婚姻問題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權利,既有結婚自由,又有離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預。

但在具體的實踐中,如在離婚方面,尤其是訴訟離婚方面,並不是一方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就必須准予離婚。

因為在既有的認知體系中,家庭是這個社會的基本單位。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有聲音認為,離婚之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結果和社會結果,至少會導致一個家庭的破裂和親情的隔膜,進而衍生諸多問題。依據上述邏輯,其認為公眾應慎重離婚;法院也要從嚴掌握准予離婚條件,以減少輕率離婚現象。

目前,在離婚糾紛中,應准予離婚的條件和情形並不多。根據婚姻法,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情形,經調解無效的,方應准予離婚。

除此之外,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雙方初次起訴離婚時,法院往往不準予雙方離婚,而是給雙方一個緩和的機會和時間。

事實上,由於婚姻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外人不便介入,因此往往出現“當事人證據蒐集意識和能力較差,一方言之鑿鑿的説辭往往欠缺證據支撐”的情況。此種情況下,法官便很難去相信一方的説辭而草率判決離婚。

在法院做出認定的案件中,許多暴力行為難以界定。圖/新京報有理數

而因為“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傳統風俗仍深植於很多公眾心中,因此若輕易裁判雙方離婚,有違既有的一些傳統道德觀念,這是現實中很多人感到為難的事。

具體到此事中,“王花發現被告脾氣暴躁,容易發火,經常對她非打即罵。為了照顧年幼的子女,王花多年一直忍氣吞聲”屬於原告的單方説辭,在欠缺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依據上述邏輯沒能採信並准予離婚,或許也是秉持了審慎的原則。

但要強調的是,駁回老人離婚訴訟請求,必須是建立在法院掌握足夠多信息、證據明確的前提下的選擇,尤其是對女方反映的常年打罵問題,是否涉嫌家暴,涉事法院也該有清晰的認識。畢竟在“四十年”的長維度時間中,當事人敢於發起有關訴求,是需要勇氣的,其某些訴求或許也並非沒有道理。

總之,對於離婚訴訟,準也好拒也罷,都得充分傾聽雙方的聲音,在掌握充分證據的基礎上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避免“誤傷”一個家庭,也不要讓婚姻中的一方繼續受到傷害。

□史奉楚(法律工作者)

編輯:陸玖 校對: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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