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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藥品續約規則》發佈!國家醫保局解讀

由 閻桂榮 發佈於 綜合

  中新經緯7月21日電 國家醫保局網站21日消息,近期,國家醫保局對《談判藥品續約規則》(簡稱《續約規則》)進行了調整完善,並在官網發佈。

  本次調整完善的主要方面有哪些?

  一是建立了基本覆蓋藥品全生命週期的支付標準調整規則。從國際經驗看,一個藥品從上市到銷售達到頂峯,一般約為8-10年。得益於動態調整機制的推進,中國市場這一進程有所加快。據此,《續約規則》提出對達到8年的談判藥納入常規目錄管理;對未達8年的談判藥,連續協議期達到或超過4年的品種以簡易方式續約或新增適應症觸發降價的,降幅減半。上述調整有利於穩定企業預期,減輕後期降價壓力,減少續約失敗的可能性。

  二是進一步體現對創新的支持。為進一步體現對“真創新”的支持,增加了對於按照現行註冊管理辦法批准的1類化藥、1類治療用生物製劑,1類和3類中成藥,在續約觸發降價機制時,可以申請以重新談判的方式續約,我們將組織專家按程序進行測算,談判續約的降幅可不必高於簡易續約規定的降幅。

  三是2023年、2024年新冠藥品續約時超量可不降價。考慮到新冠疫情的不可預測性,對納入國家《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診療方案》的藥品,如基金實際支出超出預算,在2023年和2024年續約時可不予降價。

  《續約規則》調整完善的目標是什麼?

  國家醫保局表示,首先,要符合基本醫保“保基本”的定位。第二,更加有利於維護廣大參保人的切身利益。第三,符合戰略購買、價值購買的方向。第四,科學性和公平性得到提升。

  國家醫保局指出,醫保談判是集合了13.5億參保人的用藥需求,與企業進行的“以量換價”的市場化機制。在不超出醫保基金和廣大參保人的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醫保談判是基於藥品臨牀價值進行全面科學評估基礎上與企業的協商,絕不是“價格越低越好”的隨意砍價。本次續約規則的完善與戰略購買、價值購買的大方向完全一致。(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