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展和地區發展息息相關、密切相連。為幫助企業解決突出問題,以實際行動關心支持各類企業快速發展,營造平谷親商、懂商、助商、成商的生態環境,4月26日,北京平谷法院推出《民營企業商事活動法律風險防控白皮書(2.0版)》。通過風險提示和以案釋法的形式積極回應企業和企業家對司法工作的關切和需求。
北京某飼料廠系魚飼料的生產和銷售企業,趙甲、趙乙多次從北京某飼料廠購買魚飼料,北京某飼料廠表示趙甲、趙乙未及時結清貨款,尚拖欠貨款292102.1元。
故北京某飼料廠訴至法院要求趙甲、趙乙給付貨款292102.1元,並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貨款實際付清之日止,每月以292102.1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趙甲、趙乙均表示並不拖欠貨款,且北京某飼料廠主張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北京某飼料廠提供多張料款憑證要求趙甲、趙乙支付2000元的貨款,但根據四位證人的證言,當地漁業養殖的交易習慣為飼料廠先提供飼料,待養殖户第二年賣魚時再向飼料廠支付價款,且飼料廠收取料款後不出具收款憑證。
趙乙提交的證人均能證明趙乙將其飼養的魚抵頂了北京某飼料廠的貨款,且北京某飼料廠主張的為2000年的貨款,至今才提起訴訟,不符合常理,故北京某飼料廠要求給付貨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證人陳述的交易習慣,2000年飼料款的給付時間應為2001年,北京某飼料廠於2019年起訴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趙甲系趙乙的僱員,並未向北京某飼料廠購買飼料,故北京某飼料廠要求趙甲付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平谷法院民事審判二庭法官彭聰表示,一些民營企業在市場交易往來中,尤其是對於部分長期履行、長期合作的合同法律關係,當事人經常不注重簽訂書面合同,對雙方的合意進行固定。
買賣合同法律關係中,買賣雙方在支付貨款和交付貨物時缺乏證據意識,買方支付貨款不要求賣方出具收條,賣方交付貨物時手續不完備,對於簽收人是否有權簽收不進行審查,交易雙方的“粗心大意”、“圖省事”,為之後糾紛的產生埋下了諸多隱患。
買賣雙方對於非即時清結的合同,一定要注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要包括以下主要條款:當事人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雙方要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賣方將貨物交付給有權利的收貨人,並出具完備的收貨憑證,雙方各自留底,買方如以轉賬方式交付貨款,要向有權收款的人或約定的賬户轉賬,並註明用途為支付貨款,如以現金形式,要讓對方出具收條,如雙方採取以物抵賬方式,需要讓對方出具相關説明。
據介紹,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平谷法院民事新收案件21552件,其中商事案件5913件,佔比27.43.%,商事案件審結4705件。商事糾紛案件審理主要有以下特點:收結案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傳統商事案件量居高不下、新類型商事糾紛不斷湧現、審理週期顯著縮短。
平谷法院民事審判二庭庭長鄭飛飛介紹,《白皮書》針對民營企業在商事活動中常遇到的法律問題,歸納總結出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公司獨立人格、股東出資義務、股權代持、股東權利行使、公司治理、公司註銷等方面的法律風險點,並相應給出專業防控建議,為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構築司法“防火牆”。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