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評論 | 未經父母同意不得為未成年人整容,要強化地方立法協同

封面評論 | 未經父母同意不得為未成年人整容,要強化地方立法協同

□蔣璟璟

近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9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案。新修訂的條例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一審稿,最終通過的條例新增一條規定,“未經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醫療美容服務。”近年來,為了追求顏值,不少未成年人瞞着父母偷偷跑到美容院做手術。據醫美平台發佈的《2020醫美行業白皮書》顯示,在互聯網醫美消費平台上,“95後”“00後”佔比過半。(澎湃新聞)

未成年人醫美整容,近年來確有愈演愈烈之勢。特別實在醫美機構借道流量平台大肆兜售“容貌焦慮”的大背景下,作為互聯網原住民的新世代,“身臨其境”裹挾其中,很難不為所動、不受影響。現實如此,若是放任不管,必然後果嚴重。除了引發一系列消費糾紛之外,很多未成年人身心受創也是大概率事件。有鑑於此,上海藉着“修法”之機,專門規定“未經父母同意不得為未成年人整容”,算是直面亂象、防範未然了。

事實上,類似的地方法規,並非上海首創。早在2014年,《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就明確:不提倡未成年人實施醫療美容項目;未成年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醫療美容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而回溯當地近年來的實施狀況,只能説是不盡如人意。其中原因是複雜的,比如説,很多醫美機構大打擦邊球、鑽法律空洞。其典型操作,就是擴大化所謂的“監護人同意”,只要未成年人能夠出示能夠證明父母“意見”的錄音或同意書,就可以安排手術。如此“大開方便之門”,無異於是變向縱容“造假”,無異於是不設防。

所謂“監護人同意”,理應有更為具化的限定,比如説必須有父母陪同到場、必須有現場本人簽字確認環節。除此以外,保護未成年人免於過早、過度醫美之害,也需要強化立法協同和執法落地。僅僅有幾個城市規定“未經父母同意不得為未成年人整容”是不夠的,未成年人“走幾步”跨個城就能“合法”醫美了,這樣的立法是沒有太多意義的。再者説,有了規定,如何執法,如何發現“違法”醫院也該有細則才是。

整治醫美低齡化、氾濫化,必須有系統性的安排,必須堅持一盤棋。惟其如此,才能儘可能的減少逐利的醫美機構對孩子們所施加的不良影響,才能真正織起未成年人保護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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