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首犯被判20年!一惡勢力犯罪集團一審宣判!

由 度方針 發佈於 綜合

2019年4月26日新餘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發佈關於徵集章新華等人惡勢力犯罪集團違法犯罪線索的通告,近日,該案在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等數罪併罰,判處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章新華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其餘11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十一個月至一年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2008年1月份,被告人章某華、章某生與新餘市渝水區城南辦東風管理處簽訂新餘市果蔬批發市場的物業管理合同,負責市場的衞生、治安、消防等,並收取水電費、租金等費用。2014年6月份,章某華強行將果蔬批發市場內的水果商户趕走,東風管理處遂與其解除合同。2016年6月份,李某通過公開拍賣購買了果蔬批發市場。2016年7月1日,被告人章某水與李某簽訂了《果蔬批發市場物業服務承包合同》,承包範圍為該市場內外的店面、場地的物業服務,除了水電費、房租費外,該市場內的所有店面、場地的物業管理費、零星蔬菜的管理費、衞生費等均由被告人章某華等人收取。市場管理人員為被告人章某平、章某水、章某東、莫某東、章某圖,其中章某平、章某水、章某東、莫某東均為股東。

章某華在承包管理果蔬批發市場期間,先後糾集被告人章某平等11人及章某、胡某凱(後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欺壓市場內商户和周邊羣眾,欺行霸市,為非作惡,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章某華為首要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在果蔬批發市場及周邊地區,多次實施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果蔬批發市場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秩序和當地羣眾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章某華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對該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被告人章某平、章某東、章某水、章某生、莫某東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應對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責任;其餘被告人是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應對其所參與的犯罪承擔責任。其中章某華夥同他人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賣商品和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65.6萬餘元;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8750元;夥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二次,致三人輕傷二級;糾集他人聚眾鬥毆一次,又糾集他人持械聚眾鬥毆一次;夥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二次,致二人輕傷二級;夥同他人強拿硬要他人人民幣1萬元;分別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應當數罪併罰。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態度、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