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出具的證明中無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名且其內容也無其他證據輔證的,人民法院對其真實性應不予認可
【裁判要旨】1.當事人提交的《證明函》作為單位證明僅有單位加蓋印章,並無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名,不符合單位證明的形式要件,且該函所載明的內容也無其他證據加以輔證,以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故法院對該《證明函》的真實性不予認可。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覆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個案請示所做的答覆意見,並不具有普遍適用性。關於類案檢索的規定,系就相類似案件作統一裁判尺度的參考,並非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最高法民申104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博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區博能佰瑞琪大廈B座1116室(第11層)。
法定代表人:譚照勇,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喻峯,北京市京師(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熊樟平,北京市京師(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徐彬,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毛志剛,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滕赬偉,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樊超,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佔榮仙,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樊超,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饒市萬力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中山路251號。
法定代表人:滕赬偉,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託訴訟代理人:樊超,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博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能小貸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徐彬、毛志剛、滕赬偉、佔榮仙、上饒市萬力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力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贛民終5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博能小貸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博能小貸公司有足以推翻二審判決的新證據,該組新證據證明博能小貸公司在保證期間通過EMS特快專遞向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主張了權利。(一)2020年8月14日,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南昌市寄遞事業部(以下簡稱郵政南昌寄遞事業部)及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南昌市紅谷灘區寄遞事業部經查詢內部系統出具《證明函》,證明博能小貸公司已於2016年8月31日在保證期間內向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主張了權利,案涉郵件已經寄出並妥投簽收。(二)在另案(2020)贛01民終1829號博能小貸公司訴毛志剛、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以下簡稱1829號案件)中,郵政南昌寄遞事業部於2020年8月24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關於郵政EMS郵寄情況調查的回函》,通過EMS內部系統截屏,博能小貸公司已經向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郵寄案涉快遞並於2016年8月31日被簽收。(三)1829號案件中,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0月9日對江西華晟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金洋帆大廈項目經理賴小林進行現場調查並製作《調查筆錄》,該筆錄能證明萬力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址就是江西省上饒市信州區金洋帆大廈5層501號,證明案涉EMS投遞單的投遞地址就是萬力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址。(四)《委託代理合同》《律師費發票》《律師費支付憑證》,系博能小貸公司為本案申請再審支付律師費的相關證據。二、本案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應向博能小貸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博能小貸公司提交的債務催收通知書、EMS快遞單存根及投遞網絡查詢情況截圖屬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證明力大於郵政南昌寄遞事業部出具的《覆函》,二審判決錯誤的採信《覆函》作為定案證據,屬認定事實錯誤。(二)博能小貸公司提供了債務催收通知書及EMS快遞單存根等證據,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並未提供相反證據推翻博能小貸公司提供的證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應當認定博能小貸公司向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主張了權利,二審判決以該覆函不屬於司法解釋為由未予適用,屬適用法律錯誤。(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九條規定: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裁判的參考。本案中,博能小貸公司已經提供了相關證據,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反證據,二審判決未按照類案檢索規定裁判,屬適用法律錯誤。博能小貸公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提交意見稱,一、博能小貸公司的再審新證據均不能成立。博能小貸公司提交的《證明函》只有單位蓋章,沒有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名,不符合單位證明材料的形式要件,不具有合法性。該證據內容也不是真實的,郵政南昌寄遞事業部聲稱已經經過有效查詢期,且博能小貸公司提交的郵件詳情單存在諸多不符合常理之處,在郵政公司的終端部門都無法查詢到投遞信息,前端接收郵件部門不可能查詢到投遞信息,該《證明函》所載內容是虛假的。《關於郵政EMS郵寄情況調查的回函》載明的郵件單號與本案所涉郵件單號並不相同,與本案並無關聯。從該函件的內容看,也自相矛盾,1829號案件的生效判決據此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關於《調查筆錄》所涉郵件單號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該證據所涉被調查人的身份不能確定、陳述自相矛盾且未出庭作證,不應當作為證據採信。萬力公司的住所就是登記機關登記的註冊地,也未進行過變更。1829號案件判決以該不真實的證據認定博能小貸公司對萬力公司進行了送達和主張權利,明顯認定事實錯誤,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也就1829號案件判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二、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在本案生效判決作出後,向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上饒市信州區分公司申請查詢案涉郵件單號的投遞情況,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上饒市信州區分公司出具的兩份《情況説明》均反饋無法獲知案涉郵件是否真實存在,與本案二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一致。萬力公司系博能小貸公司的股東,多次參加博能小貸公司的股東會議,在本案保證期間屆至前,滕赬偉等還與博能小貸公司在博能小貸公司處簽訂了其他借款及擔保合同,雙方有過直接接觸和會面,博能小貸公司完全可以直接向滕赬偉等以更為有效的方式主張權利,根本無需用快遞的方式主張權利。因此,博能小貸公司在本案中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向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主張權利,二審判決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依法免除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的保證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完全正確,應依法駁回博能小貸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關於博能小貸公司是否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二審判決的問題。博能小貸公司提交的《證明函》作為單位證明僅有單位加蓋印章,並無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名,不符合單位證明的形式要件,且該函所載明的內容也無其他證據加以輔證,以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明函》的真實性不予認可。《關於郵政EMS郵寄情況調查的回函》《調查筆錄》系在1829號案件中形成的兩份證據,該兩份證據所涉郵件單號與本案所涉單號並不相同,1829號案件生效判決亦未對本案所涉郵件的相關事實加以認定,故本院對該兩份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可。至於博能小貸公司提交的再審律師代理費用問題,因其並未提交費用發票的原件,且該費用與二審判決是否存在錯誤並無關聯,本院對其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因此,博能小貸公司關於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二審判決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二、關於二審判決是否存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博能小貸公司提交了債務催收通知書、EMS快遞單存根(寄件人存聯)及EMS投遞網絡查詢情況截圖,證明其已經在保證期間內向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主張了相關權利。但是博能小貸公司提交的EMS快遞單存根在“經辦人”、“簽發時間”、“收寄人員”、“寄件人簽名”等處均是空白,不符合常理。從博能小貸公司提供的郵寄單載明的收件人地址看,既不是萬力公司工商註冊登記地,也不是滕赬偉、佔榮仙身份證載明的住址,更不是《客户材料郵寄地址確認函》或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通訊地址。涉及萬力公司的郵單上,收件人並非萬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滕赬偉,而是公司員工洪娟,而洪娟否認收到了案涉郵件,萬力公司亦未授權或指示洪娟接收案涉債務催收函件。從博能小貸公司與萬力公司及滕赬偉的相互關係看,萬力公司系博能小貸公司的股東,滕赬偉系萬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亦擔任過博能小貸公司的董事,萬力公司也經常派員參加博能小貸公司的股東會和董事會等,博能小貸公司完全可以採取更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向萬力公司、滕赬偉等主張保證責任,而博能小貸公司怠於主張,相應的法律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二審判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結合郵政南昌寄遞事業部出具的《覆函》及法院依職權形成的《調查筆錄》,認定博能小貸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向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主張了相關權利,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以特快專遞向保證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但缺乏保證人對郵件簽收或拒收的證據能否認定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請示的覆函》系最高人民法院就個案請示所做的答覆意見,並不具有普遍適用性。關於類案檢索的規定,系就相類似案件作統一裁判尺度的參考,並非適用法律的強制性規範。故二審判決結合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免除滕赬偉、佔榮仙、萬力公司的保證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
綜上,博能小貸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南昌市紅谷灘新區博能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汪國獻
審 判 員 汪 軍
審 判 員 黃 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晉琪
書 記 員 楊九如
來源:民事審判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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