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之聲】第8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環保之聲】第8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14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公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佈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佈區、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遺蹟,以及人文遺蹟、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自治區生態環境宣傳教育中心製作

【來源:中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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