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時年19歲的山東男子仝建華見義勇為,被同事李國奪用獵槍打成重傷。
1998年,山東省東明縣法院作出兩份案號相同、日期相同但結論不同的判決書,供仝建華選擇:一份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有民事賠償;一份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沒有民事賠償。儘管後來,仝建華拿到既有實刑又有民事賠償的判決書,但他仍一分錢賠償也沒拿到。
▲“雙黃蛋”判決書判決結果
數年來,仝建華拖着殘存二十餘顆鉛彈的左腿奔走申訴,控告法院判決畸輕、李國奪“非法持槍在押脱逃”等問題。2011年,多家媒體以“雙黃蛋判決書”為題報道此事,彼時東明縣法院相關和菏澤中院成立調查組調查此事。
2019年7月紅星新聞報道,彼時東明縣法院已對該案賠償立案執行,2019年年底,仝建華獲得賠償餘款及利息共計20萬餘元。
2020年9月,紅星新聞了解到,針對仝建華提出的“立案複查”刑事申訴,菏澤市檢察院作出答覆稱,原審判決中李國奪名字確有錯誤,但不影響定罪量刑;並稱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現予審查終結。
仝建華對此表示不服,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審查結果中並未提到李國奪非法持槍的槍支來源。目前,他已向山東省檢察院提出複查申請。
見義勇為被同事用獵槍打傷
法官出具“雙黃蛋”判決書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槍擊案發生在1995年3月23日,彼時的仝建華是東明縣橋口油區治安刑警隊的一名合同警。案件材料顯示,當晚7時許,李國奪在橋口油礦天府飯莊喝酒時與曹令軍發生爭執,李國奪便回到住處拿上獵槍欲找曹令軍報復,當李國奪行至天府飯莊前的東西公路上時,遭到仝建華的阻攔,李國奪朝仝建華腿部開了一槍,致仝建華左小腿粉碎性骨折,系重傷。
▲受訪者供圖
事後,仝建華被表彰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並獲獎勵500元,但案件的走向卻疑竇叢生。仝建華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槍擊案發生次日,李國奪被刑拘,1995年6月其從看守所脱逃,後在老家被抓獲。
▲見義勇為證書
東明縣公安局提交給檢察院的起訴意見書證實,1995年6月26日,李國奪從被監視居住的行拘所逃逸,1997年10月24日被抓獲並刑拘,同年11月1日被逮捕,後羈押於東明縣看守所。
1998年3月,東明縣檢察院以李國奪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仝建華回憶,1998年4月30日,在主審法官代豔春的辦公室裏,代豔春將兩份判決書擺在他面前,“她説,如果要錢,就拿判處李國奪3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的判決書;如果不要錢,就拿判處李國奪4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書”。
這兩份案號同為(1998)東刑初字第8號的判決書,出具時間同為1998年4月30日,同樣蓋着山東省東明縣法院的公章,唯一區別在於第二頁中的判決結果。
▲仝建華
1998年5月4日,東明縣法院將“判三緩五”的判決書送達公訴機關、被害人和被告人。東明縣檢察院認為此案量刑偏輕,向東明縣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同年5月15日,東明法院撤銷判決,另組合議庭再審。
1998年10月15日再審,法院判處李國奪有期徒刑四年,賠償仝建華各種損失77083.63元,餘款66883.63元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仝建華對此判決表示不服,他向東明縣檢察院申請抗訴。東明縣檢察院提出抗訴,同時,仝建華也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抗訴書顯示,東明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國奪的行為系對制止其犯罪的公民行兇傷害,造成重傷後果,其行為觸犯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和1983年人大常委會《關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二條和修訂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據修訂後的《刑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依照修訂後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定罪處罰。東明縣人民法院以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判處被告人李國奪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四年,顯屬引法不當,並造成量刑偏輕之後果。
▲判決書
1999年6月18日,菏澤地區中級法院就此案裁定撤銷原判,發回東明縣法院重審。東明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此案,並作出與再審相同的判決。據1999東在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李國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賠償仝建華共計7萬餘元。仝建華再次上訴,菏澤市中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申訴21年終獲賠償
申請立案複查被駁回
“現在提倡見義勇為,可我卻沒看到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數年來,仝建華一直在為自己的遭遇討要説法。
▲母親陪仝建華在北京治療
仝建華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年受傷後自己轉入北京香山醫院治療,因付不起醫藥費後從醫院偷偷跑出來,至今左小腿裏還留有二十餘顆鉛彈沒有取出,“剛開始一個月,李家出了10200元醫藥費,此後李家沒有再出一分錢。”
▲判決書
案件再審期間,仝建華曾提出要求李國奪賠償精神損失費100萬元及繼續治療費100萬元均未獲得法院支持。判決書顯示,東明縣法院稱,對仝建華今後的醫治是否確需手術治療,治療費的多少,重審時仝建華未提供必須繼續治療和所需治療費用的證據,故無法辨認,待以後確需治療,所用花費可另行起訴。
2011年9月,該案獲得法治週末、齊魯晚報等多家媒體關注。對於公眾所關心的“雙黃蛋”判決書的問題,東明縣法院承認,兩份判決書的確都由該院出具,但判處李國奪4年有期徒刑的那份判決書實際並未送達,所以無效。同時,東明縣法院相關負責人稱,東明縣法院和菏澤中院成立兩個調查組調查此事,其中也包括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仝建華沒能等來調查結果。2011年12月,因涉嫌貸款詐騙罪,他被菏澤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2018年12月29日,仝建華刑滿出獄,並繼續申訴自己遭遇的“不公”。
2019年7月紅星新聞報道,彼時東明縣法院執行局已對槍擊案賠償問題立案執行,包括查封拍賣李國奪的一處房產。2019年年底,仝建華獲得賠償餘款及利息共計20萬餘元。
2020年6月,仝建華向菏澤市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稱原判決(裁定)故意隱瞞被告人李國奪真名李國鐸及真實身份證號,非法持槍在押脱逃,脱逃後抓獲地點及在場人員,根據全國人大嚴懲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分子決定,要求立案複查。
▲仝建華的左小腿
2020年9月4日,菏澤市檢察院作出審查結果。通知書稱,經查,東明縣公安局在偵查仝建華被人打傷一案時,將犯罪嫌疑人抓獲後,未調取嫌疑人的户籍證明,以嫌疑人自報的名字(李國奪)移送檢方審查起訴……通過調閲原案案卷,未發現原判決(裁定)故意隱瞞被告人李國奪真名李國鐸及真實身份證號的情形……原審判決書中被告人的名字李國奪確有錯誤,但不影響定罪量刑。
對於仝建華提出的李國奪非法持槍在押脱逃,檢方稱,經查原案案卷記載原案被告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1995年3月24日被拘留,同年4月30日被監視居住在東明縣行拘所,1997年10月24日被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原審被告人是在東明縣行拘所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違反了監視居住規定,可以對其予以逮捕,但不屬於在押期間脱逃,不構成脱逃罪。
菏澤市檢察院還稱,關於申訴人提出的根據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應對原案被告人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申訴理由。經查,原案被告人的犯罪時間時1995年3月23日,1979年《刑法》和1983年“決定”當時還有效。1997年《刑法》於1997年10月1日施行後,1983年“決定”已廢止,東明縣法院對冤案被告人的審判均是在1997年《刑法》生效後進行的,故東明縣法院根據《刑法》相關法條,作出(1999)東刑在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綜上,申訴人理由不能成立,根據相關規定,經審查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現予審查結案。
仝建華對此表示不服,他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菏澤市檢察院未對自己提出的申訴理由作出全面解釋,包括李國奪所使用槍支來源的問題,且原審判決書中李國奪的身份是無業,而當時李國奪真實身份是橋口油區刑警隊隊員,“這在我的見義勇為表彰決定書上也有記載。”目前,他已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提出複查申請。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
編輯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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