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隻39克的犀牛角材質杯子,被張某以1.8萬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然而,犀牛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張某的行為已涉嫌犯罪。10月13日下午,本案在豐台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張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2020年初,張某通過微信聯繫到鄒某,稱自己手裏有一批“工藝品”,希望請鄒某代賣,但發現銷路並不好後,張某又將這些東西取走。幾個月後,鄒某覺得張某持有的一個犀牛角杯不錯,就表達了購買意願。
經一番討價還價,這隻犀牛角杯以1.8萬元的價格成交。此外,鄒某稱她還以數千元的價格,從張某處購買了一顆盔犀鳥材質的珠子以及一個象牙材質的四方牌。
今年5月26日,張某被民警查獲歸案。除了其已出售完成的動物製品外,在張某及其親屬的家中,民警還起獲了18件疑似瀕危野生動物製品。
經鑑定,張某銷售的犀牛角杯為犀牛角製品,重39餘克,犀牛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經依法審查,豐台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將自己持有的犀牛角杯子非法售賣給收購人鄒某,共獲利1.8萬元,故以張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向豐台法院提起公訴。
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張某不持異議,並表示自願認罪認罰。
“當時我生活拮据需要用錢,收拾東西時覺得這些可能值點錢,就想賣出去。”張某稱,這些東西並不是她購買的,而是孫某為抵債交給她的,並告訴她鄒某有“銷路”,“我知道這件事情不對,但沒想到會有這麼嚴重,我願意為我做的事承擔法律後果。”
由於孫某目前已經失蹤,涉案的犀牛角杯來源暫時不明。
經審理,豐台法院對本案當庭宣判,一審以張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宣判後,張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本案主審法官,豐台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楊堃表示,我國對於犀牛角製品是嚴格管制的,即使是出於科研、醫療等用途,也必須經嚴格審批後才可以利用。即使個人持有擁有合法標識的犀牛角製品,也只能繼承,而不能買賣或用於其他商業用途。不論是愛好還是個人利益,都不應建立在對野生動物資源的利用之上,“除了犀牛,沒有人應該用犀牛角”。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記者 劉蘇雅
監製:蘇越
編輯:張楊
流程編輯 吳越
【來源:北京日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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