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件與民法典不一致的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2021年1月1日廢止

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北京12月30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 焦敏龍)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舉行“全面完成司法解釋清理確保民法典統一正確適用”新聞發佈會,發佈首批7件民法典新司法解釋,宣佈廢止116件與民法典不一致的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

116件與民法典不一致的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2021年1月1日廢止

最高法常務副院長賀榮介紹,經前期梳理統計,建國以來現行的、與《民法典》相關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共計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來,最高法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的原則是:凡是與民法典規定不一致的,堅決廢止;同時,立足司法審判實踐,該修改的修改,該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確保司法解釋符合民法典規定,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


清理結果包括三種情況:一是與民法典規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繼續適用;二是對標民法典,需要對名稱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的共111件,經修改頒佈後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三是決定廢止的司法解釋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共116件,自2021年1月1日失效。


116件與民法典不一致的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2021年1月1日廢止


最高法還根據同樣的清理原則,對2011年以來發布的139件指導性案例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2件案例不再參照適用。


同時,最高法按照“統一規劃、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點推進”原則,制定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涉及時間效力、擔保制度、物權、婚姻家庭、繼承、建築工程合同、勞動爭議7個方面,將於2021年1月1日與民法典同步施行。


賀榮表示,最高法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維護人民羣眾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在對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醫療損害責任司法解釋修改中,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作為相應的侵權責任主體。貫徹綠色原則,對環境侵權司法解釋進行修改時,增加“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形式;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有權提出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增加生態環境的違法成本,以司法力量守護綠水青山。


關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修改制定,最高法副院長賀小榮介紹,主要考慮兩方面:一是促進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注重引導樹立良好的家教、家風,促進家庭文明建設,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基礎上,將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認定為虐待;二是注重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比如,進一步細化了在法定情形下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並由新的監護人代理其提起離婚訴訟的規定,依法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糾紛中,貫徹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尊重8週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願,刪除原來10週歲的規定。

116件與民法典不一致的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2021年1月1日廢止


關於民法典人格權編司法解釋,賀小榮介紹,最高法根據民法典人格權編規定,順應新時代人民羣眾對人格尊嚴、人格權保護的迫切需求,對人身損害賠償等有關人格權糾紛的司法解釋主要作出5個方面修改:


增加聲音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身損害的內涵和賠償範圍,即生命、身體和健康等物質性人格權遭受侵害,賠償範圍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增加規定死亡自然人的近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將精神損害賠償的保護對象調整為“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


增加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以更好地維護受害人權益;完善了無償幫工人從事幫工活動致人損害時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增加規定了被幫工人的追償權。


關於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的修改制定,賀小榮介紹,一是注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確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如果有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或者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應當分給適當遺產,引導全社會形成尊老愛幼、互幫互助的良好風尚。

二是滿足養老形式多樣化需求,養民法典繼承編擴大了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的主體範圍,最高法也對有關條文進行了修改,以妥善處理實踐中的相關糾紛。


關於民事案件案由,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介紹,重大修改有:將民法典新增亮點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當中,隨着網絡技術發展,個人信息被濫用問題日益嚴重,為了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根據民法典第1034條等規定,增加了“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由。


為及時制止嚴重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廣大人民羣眾的人格權,依照民法典第997條的規定,增加了“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由。


為了彰顯民法典的“綠色原則”,推動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專門增加了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部分具體案由。為了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專門增加了“未成年人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由,配合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施行。


民法典施行後,被廢止的司法解釋是否不再適用?楊萬明表示,司法解釋被廢止後,該司法解釋不再適用於廢止決定施行後發生的法律事實,自廢止決定施行之日(即2021年1月1日)起,發生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就不再適用這些廢止的司法解釋。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仍然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但符合“溯及適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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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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