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報道的“榆林夫婦賣5斤芹菜遭罰6.6萬元”事件引發熱議。
紅星新聞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一起類似案例。河南丁某開的一村莊家庭超市購進香蕉17斤,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查時取走抽檢樣品3.6斤,剩餘香蕉銷售貨值金額25.5元。後樣品經檢驗不合格,丁某被行政處罰5.5萬元,丁某發起行政訴訟,後法院判令市場監督管理局更改行政處罰罰金一項,改為罰款2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就“榆林夫婦賣5斤芹菜遭罰6.6萬元”事件採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律師。專家和律師均指出,此案暴露一些監管部門只注重事後處罰,忽略了事前和事中的監管。
央視報道
商販賣了5斤芹菜被罰6.6萬元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國務院督查組接到羣眾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反映,陝西榆林的一家個體户賣了5斤芹菜後被市場監管部門罰了6.6萬元,督查組對此展開調查走訪。
羅某夫婦經營一家蔬菜糧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們購進7斤芹菜。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提取2斤進行抽樣檢查。一個月後,他們接到檢驗報告,説這批芹菜檢驗不合格。糧油蔬菜店主羅某表示,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後,要提供進貨的票據,羅某稱當時票據丟了,也找不到了。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於抽樣檢查,剩餘的5斤,夫婦倆已經以每斤4元價格售出。
處罰決定書認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無購買者信息無法召回,羅某夫婦不能提供供貨方許可證明及票據,不能如實説明進貨來源,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其做出6.6萬元的處罰。
糧油蔬菜店店主表示,他們也肯定有點錯誤,“但我得賣多少噸芹菜才能掙回6萬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成員表示:“你説這幾十塊錢的一個案值,罰他幾萬塊錢,過罰相當不相當?”
經查閲,榆林市市場監管局2021年以來食品類行政處罰台賬,發現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50多起處罰中,罰款超過5萬元的就有21起,而他們的案值只有幾十或幾百元。
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成員陳曉表示,執法不能只講力度,市場監管部門在維護好市場秩序的同時,也要為小微主體的生存創造良好的環境。
榆林市市場監管負責人表示,將更多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等措施,督促小微主體合規經營。
類似案例
超市賣香蕉被行政處罰
罰款5.5萬元上訴後改罰2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河南駐馬店正陽縣曾有一起類似的案例,一家村莊家庭超市售賣的香蕉經抽樣檢測農藥殘留超標,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罰款5.5萬元。超市店主起訴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至法院,正陽縣人民法院判決結果為,變更行政處罰書中“罰款5萬5千元”為“罰款2千元”。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果。
判決材料顯示,丁某是正陽縣某超市的合法經營者。2019年8月8日正陽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丁某超市銷售的香蕉進行了抽樣檢測,8月27日出的檢測結果為吡唑醚菌酯不符合要求。9月29日正陽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給丁某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書中載明,丁某超市銷售的香蕉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嫌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貨值金額不足2000元的為輕微,決定給予丁某處以:罰款5萬5千元。
丁某將正陽市場監督管理局訴至法院,法院認為,《行政處罰法》是規範行政處罰的設定及實施的法律,《食品安全法》是規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法律。二者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係,通常應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時可以適用《行政處罰法》。
一審法院指出,丁某超市屬於村莊家庭超市,主要銷售對象是本村附近村民,丁某共購進香蕉17斤,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查時取走抽檢樣品3.6斤,面向市場銷售的數量少,貨值金額25.5元,無違法所得,沒有造成任何實際危害後果。且丁某在查處時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並主動提供進貨來源,立即發佈召回公告,主動減輕損害後果的發生,違法行為輕微,且吡唑醚菌酯系香蕉即將成熟時果農噴灑的防蟲劑,丁某對農藥殘留是否超標不知情,也無法定檢驗義務,主觀上無過錯,若依據《食品安全法》對丁某處以5萬5千元在處罰幅度上明顯不當,應當予以減輕處罰。
一審法院決定,判決:變更正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罰款5萬5千元”為“罰款2千元”。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專家律師説法
不能只注重處罰而忽視教育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個案例,暴露出監管部門重事後處罰,輕事中監管的短板;暴露出了重處罰,輕教育的軟肋;暴露出了重行政處罰,輕民事責任的弱項。
《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了過罰相當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任何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都要遵循這條規定。”劉俊海説。
劉俊海説,執法要講究規範、嚴格、公正、文明,不能只講“嚴格”,而不體現善意執法的原則。也不能只注重處罰,而忽視教育。處罰也是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特別強調,“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一些部門,以為罰得越重越好,這是一個認識誤區。執法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優化營商環境,而不是為了罰款而罰款。
另外,一些部門只注重事後處罰,忽略了事前和事中的監管。執法應當強調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道德效果、市場效果、經濟效果的有機統一。在後疫情時代,不少個體工商户生存舉步維艱。現在亟需的是提振投資信心,增強市場主體活力。僅靠“罰”,恐怕難以解決穩住經濟大盤、緩解就業壓力的重大問題。
劉俊海建議,可以此為契機,讓執法部門、監管部門加強法治思維,學會並善於運用法治方式履行市場監管職責,落實“放管服”的三大要求,堅持規範、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嚴格”,首先意味着執法者要嚴格自律,自覺恪守主體法定、職權法定、程序法定與證據充分的法治政府原則,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違法作為必問責。只有如此,才能不斷提升監管公信,持續提振投資信心,早日構建投資者與消費者友好型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市社會組織法律調解中心副理事長張新年律師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指出,“眾所周知,行政法有個重要的基本原則,即比例原則。《行政處罰法》也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同時應當注重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同時《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可以講,法律原則和具體規定都要求,在執法活動中,行政機關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必須要適當,要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
張新年律師認為,“暫且不論執法程序與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芹菜是來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應當適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糧油蔬菜店店主因賣5斤芹菜被罰6.6萬元,突出反映了個別執法機構人員濫用裁量權,該處罰事件嚴重違反了比例原則和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僅挑戰了一般人的基本認知,也涉嫌破壞營商環境。如果沒有查實該店有其他違法行為,榆林市市場監管局對其予以行政警告或批評教育即可,完全沒有必要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