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是最高的價值 張玉環逾2200萬元國家賠償申請能否實現
中國青年報客户端南昌9月2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陳卓瓊)9月2日上午,張玉環與兒子張保剛、大哥張民強在律師羅金壽、程廣鑫的陪同下前往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2234萬餘元國家賠償;同時要求江西高院在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江西日報》、新華網等媒體上公開向賠償申請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這一國家賠償申請數額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近27年來的伸冤合理支出等五部分事項,各項費用合計22343129元。
具體為: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來的伸冤合理支出100萬元(包括賠償請求人近親屬數次到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況、申訴控告而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住宿費、資料費和誤工費等)。
8月4日,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玉環無罪。自1993年10月27日起,張玉環已被羈押了9778天,是目前被羈押時間最長後、再審宣判無罪的申冤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20年5月15日公佈,2019年職工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
張玉環提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在申請國家賠償的“事實和理由”部分提出,自由是最高的價值,國家賠償不能將當事人的自由價值設定為社會普通成員在自由狀態下的“工錢”價值。職工日平均工資所對應的法定勞動時間是每日不超過8個小時,而賠償請求人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都被限制人身自,三倍於勞動時間,且其身心受到的摧殘更超乎於常人,若以日平均工資的一倍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明顯不合理。
張玉環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人身自由,2001年11月28日終審宣判,審前羈押長達八年。張玉環在《國家賠償申請書》稱,八年間,其經歷了絕望一希望—絕望,南昌中院第一次判處其死緩,絕望中上訴,賠償義務機關裁定發回重審,但苦等六年後的重審結果仍是死緩,再次上訴,最終維持原判,被冤定為殺人兇手。直至2020年8月4日才被再審改判無罪釋放,關押時間長達9778天。
申請書提到,對於因冤案而服刑的當事人,太低的賠償金不能體現正義的價值,無法撫慰冤獄所造成的社會和個人創傷,不利於防範冤案的再次發生。此外,賠償請求人服刑勞動改造近27年,也為社會創造了財富,以平均一年5萬元計,也近150萬元。因此,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按照國家日賠償金標準的三倍進行賠償,即10171564.5元。
張玉環就申請1017萬精神損害撫慰金作出説明時稱,本案中,除賠償請求人本人遭受慘無人道的刑訊行為之外,還給賠償請求人的整個家庭造成了巨大的創傷和難以彌補的精神損害,這些損害反過來又加重了賠償請求人本人的精神損害,可謂損害後果特別嚴重。
張玉環稱,被宣告無罪前,先後經歷四次審判,每一次都讓其喊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那種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感受和精神上的壓力,到如今還是個邁不過去的坎。26歲時失去人身自由,現已53歲,被關押近27年,一個人的人生能有幾個27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14號)》,“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但是,近幾年多個同類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比例都突破了35%,如涉嫌故意殺人罪被羈押9217天的劉忠林,2018年4月改判無罪後獲得國家賠償金460萬元,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284.74元/天)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與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為75%;再如涉嫌故意殺人被羈押8452天后無罪獲釋的金哲宏,2019年獲得468萬元國家賠償,其中包含羈押8452天人身自由賠償金2670324.88元(315.94元/天),精神損害撫慰金2009675.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與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為75%。
《國家賠償申請書》提到,張玉環被關押9778天,26年9個月,超過劉忠林25年2個月的關押時間,是國內已知的、糾錯的冤假錯案中失去自由時間最長的蒙冤者。錯案導致賠償請求人頂着“殺人犯”的罪名,家人也揹負“殺人犯”家屬的罵名,受盡屈辱和歧視。賠償請求人在拿到無罪判決之後,仍然生活在無邊的恐懼、遺憾之中,每日匿夢交替,精神遭受了巨大的刺激和折磨。因此,賠償請求人以失去人身自由的9778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的一倍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即10171564.5元。
一直以來蒙冤者申請賠償金額與實際獲賠金額一直存在較大差距,有關國家賠償賠償標準偏低、範圍過窄等問題飽受詬病。
念斌投毒案當事人索賠1500餘萬元,他曾四次被判死刑,最後僅獲賠119萬元;因一起投毒殺人案蒙冤近16年的河南商丘男子吳春紅,獲賠262萬餘元,賠償金額遠不及此前向河南高院申請的1872萬餘元的國家賠償。被錯關8452天的吉林男子金哲宏獲得468萬元國家賠償,獲賠金額只有其申請金額的五分之一。2019年6月3日,他向吉林高院提交申請,要求2132萬餘元國家賠償。吉林男子劉忠林蒙冤入獄25年,被判無罪後,最終得到460萬元國家賠償,是迄今為止,我國獲國家賠償金額總數最高的蒙冤者,而他此前向吉林高院申請1667萬的國家賠償,獲賠金額不及其申請金額的三分之一。
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涉及刑事案件的國家賠償中,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在張玉環一案中,張玉環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1993年10月27日被收容審查,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5年1月26日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玉環不服提出上訴,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南昌中院經重審,於2001年11月7日再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玉環死刑,緩期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張玉環仍不服提出上訴。2001年11月28日,江西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此,張玉環今天向江西高院申請國家賠償。
按照賠償程序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其中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按規定進行協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