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接觸藥品人員未進行體檢被處罰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培樂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從歷城區市場監管局獲悉,由吳某萍經營的歷城聖華診所未建立藥品驗收記錄,接觸藥品人員未進行健康體檢且未建立健康檔案被處罰。

2020年10月29日,執法人員對濟南市歷城區祝甸大街西首門頭房的依法進行了檢查,現場發現該診所未建立藥品驗收記錄,接觸藥品人員未進行健康體檢且未建立健康檔案。在報請歷城區市場監管局局長批准後立案調查。

經查實,當事人自2016年1月份開辦以來一直未建立藥品購進驗收記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情節嚴重;部分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了健康體檢。

為此,歷城區市場監管局於2020年11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濟南市歷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濟歷城市監藥處聽告字〔2020〕8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當事人未建立藥品的購進驗收記錄及未組織接觸藥品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違反了《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構成未建立藥品的購進驗收記錄及未組織接觸藥品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的違法行為。

對於當事人“未組織接觸藥品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的”違法行為,根據《山東省藥品適用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六)項“用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六)未按照規定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處罰如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對於當事人“未建立藥品的購進驗收記錄”的違法行為,根據《山東省藥品適用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用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購進藥品,沒有真實、完整購進驗收記錄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並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處罰如下:罰款2200元,上繳國庫。綜上所述,對當事人合併處罰如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2200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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