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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清理“以罰款為目的的抓拍”,為何激起共鳴?| 新京報快評

由 敖學農 發佈於 綜合

現實中,這類設備設得過密,明顯超出交通執法之需,且存在“帶病上崗”的問題。

電子抓拍裝置抓拍畫面。圖/新京報網。

文|趙志疆

據央視報道,針對很多地方濫設電子抓拍裝置,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表示,對電子眼在什麼路段應該設置、設置多少、由誰核准、多久進行準確度檢驗,以及設置使用的規範標準和程序等問題,缺乏立法效力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定,由此導致以罰代管、罰款使用不公開不透明等問題不斷顯現。

韓德雲建議,交通主管部門統一設置規範,清理整頓以罰款為目的設立的電子攝像、抓拍裝置。

清理“以罰款為目的的電子抓拍”的建議一出,引發社會強烈反響,這背後是大眾基於相通經歷得出的相同經歷:某些以罰款為目的的電子抓拍設置的合理性,確實值得評估。

在對交通違法行為進行取證和處罰的過程中,電子眼正在替代交警成為道路“執法主力”。其優勢顯而易見:不僅可以緩解警力不足的矛盾,還可以提高執法效率,確保道路暢通。

但不得不説,現實中,有些地方的電子抓拍裝置,不只是“該設則設”“應設盡設”,更是“不該設的也要設”;不是遵循必要性原則,而是濫設。究其目的,也不是維護交通秩序,而是罰款創收。

電子抓拍裝置。

這類為了罰款而設的電子抓拍設備,不光是設得過密過濫,明顯超出交通執法之需,而且存在“帶病上崗”等問題。

比如,按照《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屬於“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屬於強制檢定範圍的計量器具。可有些地方、部門在安裝時,並沒有依法進行強制檢定,導致有的電子眼測速不準。

所以很多車主有過這樣的經歷:在不長的道路區間內,不但設置了多個電子眼,且限速標準差別很大。“大起大落”的限速標準,一方面令司機感到惶恐,另一方面也給道路安全帶來了隱患——高速行駛的過程中,急剎車本就帶有風險。

可以説,很多“以罰款為目的的電子抓拍”非但難以保障道路暢通,還會給開車上路平添沒必要的風險,給公眾心裏“添堵”。

值得一説的是,“以罰款為目的的電子抓拍”還會跟交通治理的懶政“聯袂呈現”——有些路段因為設計不合理,違法通行幾乎難以避免,可這些地點卻成為電子眼監控的重點區域。有關單位只顧着用電子眼拍照上傳違法信息,既不作任何警示,也不對道路狀況進行調查調整。

當“罰款導向”催生電子抓拍“為罰而設”,道路執法系統的“向錢看”,必然引發各種詬病。在此背景下,對電子眼在什麼路段該設置、設置多少、由誰核准、多久進行準確度檢驗等問題的制度化規範仍需研究,也有必要讓電子眼設置本身接受社會監督,對其進行“體檢”,對不合理的電子抓拍裝置該取消就取消。

説到底,電子眼的設置,目的應是維護交通秩序,而非罰款;電子眼的執法數據,應成為科學規劃調整道路狀況的參考,而不應只是成為追繳罰單的憑證。只有這樣,電子眼的設置才能不“偏離”應有目的與初衷。

□趙志疆(媒體人)

編輯:陸玖 校對:吳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