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無線新聞報道,亂港分子黃之鋒、岑敖暉等四人承認2020年一起非法集結控罪,各人被判入獄4至10個月。其中,黃之鋒被判囚10個月,跟正服刑刑期分期執行;岑敖暉被判囚6個月;袁嘉蔚被判囚4個月;梁凱晴被判囚4個月。
這不是黃之鋒首次涉非法集結案被判刑。據此前報道,黃之鋒被指於2019年10月5日《禁蒙面法》生效首日,參與未經批准的港島區遊行,被控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此外,黃之鋒還被控違反《禁蒙面法》。該案黃之鋒被判監4個月;此外,黃之鋒還涉及2019年6月21日包圍香港警察總部案,被判刑13.5個月。
原標題:正服刑的黃之鋒又被判了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