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廁所沉屍案”當事人被羈12年獲無罪 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被關押近12年後改判無罪,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屍案”當事人李建功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對無罪判決所依據的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修正,改判“完全無罪”,而非“疑罪從無”。

新疆“廁所沉屍案”當事人被羈12年獲無罪 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入獄前的李建功。 家屬供圖(資料圖)

  11月13日,澎湃新聞從李建功申訴代理人王誓華處獲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下稱“自治區高院”)已於11月10日對此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裁定書稱,一審判決適用《刑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宣告李建功無罪,並無不當。

  對這一結果,王誓華表示遺憾。他認為,再審法院認定全案有罪供述及證人證言均為非法證據並予以排除後,並無任何證據指向李建功,應是完全無罪。

  王誓華告訴澎湃新聞,下一步他們將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下稱“農二師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同時,向相關部門控告當年的辦案人員,追究其法律責任。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07年,庫爾勒某水泥廠一名75歲退休女工曹某某被發現溺斃在水泥廠一間廁所內,居住在附近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銀紡公司的員工李建功被鎖定為嫌兇。

  2008年7月,農二師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建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建功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複核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此後,李建功和家人持續申訴,直到2016年7月,新疆區檢察院決定對李建功案啓動複查。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對此案做出再審決定。7天后,新疆高院認定李建功故意殺人罪“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將該案發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院再審。

  2019年12月3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院再審宣判李建功無罪。

  無罪判決書顯示,通過相關證據的調取,控辯雙方及再審法院均認可,在偵查階段李建功供述形成的17份訊問筆錄、審查起訴階段形成的2份訊問筆錄,證人李娟在偵查階段形成的5份詢問筆錄,系非法收集而來,屬於非法證據,應予全部排除。

  當年12月10日,被改判無罪僅7天,李建功便向新疆高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遞交了上訴狀,要求對無罪判決所依據的理由和法律適用進行修正,改判自己“完全無罪”。

  李建功在上訴狀中寫道,本案不屬於“疑罪從無”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審法院認定其犯故意殺人罪“證據不足”存在錯誤。他認為,本案在排除了非法證據以後,無任何證據指向他,證據“足”與“不足”的問題無從談起。

  澎湃新聞注意到,農二師法院認定李建功無罪,依據的是《刑訴法》第二百條第三項,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以及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即“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後,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認定該部分事實。”

  李建功認為,上述法條適用錯誤,應依據刑訴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認定其無罪。在經歷近一年的等待之後,他於近日收到了自治區高院的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裁定書顯示,自治區高院認為,本案犯罪第一現場不確定,作案動機不明確,作案工具等關鍵證據不在案,縱觀全案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得出李建功作案的唯一結論。因此,一審判決適用《刑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宣告其無罪,並無不當,故對李建功上訴理由和律師辯護意見均不予支持。

  對這一結果,王誓華表示遺憾。他認為,再審法院認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兒證言均為非法證據並予以排除之後,並無任何證據指向李建功,應是事實清楚的徹底無罪。

  王誓華告訴澎湃新聞,下一步他們將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同時,向相關部門控告當年的辦案人員,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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