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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談行政處罰法修改:完善涉疫防控處罰程序

由 梁丘憐翠 發佈於 綜合

  2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介紹有關行政處罰法修改工作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透露,這一修法還完善了疫情防控有關行政處罰程序,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澎湃新聞注意到,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行政處罰法修改工作,《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行政處罰法修改列為第一類項目。法制工作委員會2018年啓動相關工作,2019年10月形成修改草案徵求意見稿,2020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將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提請一審,2020年10月再次審議、2021年1月三審通過。

  “行政處罰是行政執法的重要內容,是國家法律責任制度的組成部分,是政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障法律法規貫徹施行的重要手段。”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傑表示,1996年制定的行政處罰法頒佈施行以來,對推進依法行政等發揮了重要作用,積累了寶貴經驗,同時,行政處罰實踐中也提出了一些新問題。

  如何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袁傑介紹,此次修改行政處罰法,堅持為行政處罰權行使定規矩、劃界限,為了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作了一系列針對性規定,其中突出的有以下舉措:

  第一,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解決違法成本低等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舉措:一是補充行政處罰種類,引入行為罰、資格罰等方面的行政處罰種類。二是要求違法所得除依法退賠外予以沒收。三是延長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的追責期限。

  第二,強化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提高社會對行政處罰的認可度,主要有以下舉措:一是增加首違可以不罰,明確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二是明確沒有主觀過錯不罰,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三是增加從舊兼從輕適用規則,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在嚴格處罰程序方面,此次修法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加強對非現場執法的規範,要求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佈,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經過審核才能作為證據。同時,強調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採取信息化手段等措施方便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

  二是明確行政處罰委託從嚴把握,防止濫處罰,明確委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三是明確行政機關事先告知的內容包括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解決因告知不全,影響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問題。

  四是完善聽證制度。擴大聽證範圍,將降低資質等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的行政處罰納入聽證範圍。強化聽證筆錄效力,明確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決定。

  五是增加電子送達方式,規定當事人同意並簽訂確認書的,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六是增加行政處罰協助制度,規定行政機關向有關機關提出協助請求,被請求機關依法予以協助。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修法還完善了疫情防控有關行政處罰程序,增加規定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行政機關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