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必須馬賽克!他“輕鬆”領取賞金5.1萬!

由 沈建伏 發佈於 綜合

近日,濟南中院通過發佈懸賞公告的方式,成功執結某執行案件。2021年7月14日,線索提供人領走懸賞金5.1萬餘元。

濟南中院執行二庭立案執行的申請執行人白某某與被執行人楊某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由於被執行人既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亦不到庭接受詢問,且經法院採取網絡查詢、現場調查及其他執行措施,均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楊某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一時陷入僵局。

根據申請執行人白某某的申請,濟南中院依法發佈懸賞公告徵集被執行人財產線索。舉報人古越(化名)看到懸賞公告後,向法院提供線索稱被執行人楊某某在濟南市某小區有一套房產。收到線索後,執行法官陳金照、張建立即前往現場核實並查封了房產。經依法評估拍賣該房產,實際執行到位510400元,而且迫使被執行人楊某某主動到庭接受調查,另外主動履行了七十餘萬元,並最終與申請執行人白某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使這一多年未實際執結的案件得到了順利解決。

據悉,該案舉報人提供的財產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因此法院常規手段無法查詢到該項財產。但採用懸賞執行的方式,在申請執行人自願的前提下,通過一定比例的物質獎勵,可以發動社會力量特別是相關知情人共同蒐集、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同時這也會對逃避執行的被執行人起到威懾作用,促使其放棄僥倖心理,積極主動履行義務。本案就是通過懸賞執行方式執結案件的一個典型案例。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5條規定:“建立財產舉報機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懸賞執行申請,向社會發布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懸賞公告。”

來源: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