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購物,試穿試戴司空見慣。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審判的一起案件給消費者和商家都提了個醒,試穿試戴要格外謹慎。
北京的萬女士在試戴某知名品牌手錶過程中,手錶不慎掉在地上,造成錶盤損壞,但和商家就手錶維修一事無法達成一致。上海某商貿公司朝陽分公司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將萬女士起訴到法院。日前,這起案件有了結果,法院認為, 萬女士承擔主要責任,要賠償商家17800元。
女子試戴名錶不慎摔壞錶盤
商家索賠維修費3萬多遭拒
今年2月,萬女士陪同朋友到北京朝陽區國貿商城某知名手錶旗艦店內購買手錶。店員接待萬女士的朋友時,萬女士自行拿起一枚腕錶進行試戴。
涉案腕錶
手錶店向法庭提供的事發時店內視頻顯示,店員在萬女士的對面為她的同伴提供介紹、試戴、指導等服務,未對萬女士進行任何提示或幫助服務。萬女士自行把手錶搭在自己的手腕上的瞬間,腕錶滑落到了地上。根據手錶店向法庭出示的損壞的手錶實物, 可以看到錶盤五點鐘方向處有橫向裂紋。
涉案手錶錶盤五點鐘方向處有橫向裂紋
原告方表示,手錶售價是213500元,想要恢復原狀只能更換整個錶盤,維修費3萬多元,這個錢得萬女士出。
而萬女士及其代理人表示,不排除手錶在試戴前已經損壞,她拿起來試戴,店員並沒有制止,管理失職,手錶滑落是意外。
萬女士:展示的過程以及她為客户服務的過程出現了失控,我認為這個過程中發生的風險應該是商家的責任。
手錶店代理人稱,事發前腕錶完好無損,店鋪不會展示有瑕疵的腕錶,並提供腕錶巡檢記錄予以證明。“被告的佩戴是不標準的,沒有很好地固定造成了滑落,滑落過程是在被告的控制範圍內。因此,損害的後果也應該由被告來承擔。”
而萬女士的代理人卻強調,萬女士並非故意。“我方認為是個意外事件,不是因為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商家在銷售商品的過程中更應該提高注意義務。我們希望法院從我們的主觀意願上去考慮責任的分擔。”
法院判決顧客擔主責賠1.78萬元
法院認為,萬女士最初作為陪同人員進入店中,她作為消費者有權利瞭解並體驗商品,無義務預知規範的試戴流程,但有義務確保商品安全;她在未明確向店員表示欲選購或試戴手錶的意向,也未詢問相關規範佩戴流程及注意事項的情況下自行試用手錶,使手錶處於較高的風險之下,最終因操作不當導致手錶滑落受損,其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雖無損害的故意,但存有過失。
法院終審判決萬女士承擔主要責任賠償17800元維修費
法院還認為,根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手錶店應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並提供與其所銷售的高端產品相匹配的完善服務。對於手錶滑落導致的損害結果,原告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管理及服務不當責任。
法官:本院結合店內視頻及雙方當事人陳述,認定對於手錶損害的後果被告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次要責任。判決如下: 一,被告自判決生效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手錶維修費178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為此案依法適用小額速裁程序,一審終審,現判決已生效。
來源:石家莊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