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從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新增的遛狗不拴狗繩違法,愛犬不打狂犬疫苗會被無害化處理等規定引發了人們的關注。立法規定文明養犬,為寵物管理問題提供了法律支撐。
遛狗拴繩從地方立法走向全國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修訂通過了新的動物防疫法,在第三十條中規定,攜帶犬隻出户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同時還規定,對飼養的犬隻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託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此前的遛狗拴繩規定,只是在地方性立法中偶有涉及。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了在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中就包括了遛犬不牽引,犬便不清理。在該條例第五十七條中規定,實施上述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
再往前追溯,2003年10月15日正式實施的《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攜犬出户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對烈性犬、大型犬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出户遛犬。第二十九條明確,對於違規攜犬出户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並可對單位處2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同時在第二十五條中規定,養犬人因違規,被公安機關沒收其犬、吊銷養犬登記證的,在五年內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不只是北京,在成都和西安也有類似的規定。《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養犬人攜犬出户,需要將犬隻裝入犬籠、大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及其他行人,違反該條例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整改,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新修訂的《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中也對不文明養犬行為明確了具體處罰規定,對於犬主出現遛狗不拴繩、不攜帶養犬登記證等違法行為,第一次予以批評教育;第二次依法進行處罰;第三次則直接拉入“黑名單”,吊銷養犬登記證,5年內不得再次養犬。
對比各地方立法,新的動物防疫法法律位階更高,使地方立法機關出台具體實施細則和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更有法可依。
執法主體和法律責任尚待明確
關於執法主體,動物防疫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動物防疫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羣眾做好本轄區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因遛狗拴繩和狗牌監管,並非動物防疫工作的主要內容,動物防疫法中並沒有特別列明上述養犬行為的主管機關,有待下次修訂或地方立法中予以明確。
在各地方性立法中,養犬行為的監管涉及多個主管部門,需要上位法予以統一。《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所列明的主管機關是“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中規定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全面負責養犬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養犬登記和年檢,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負責對街面流動無照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衞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的不文明養犬行為,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整改並處罰款。《西安市限制養犬條例》更是規定了市公安機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衞生計生行政、城市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多部門分責管理。
關於法律責任,新的動物防疫法中僅規定了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範實施免疫接種的,對飼養的犬隻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責令限期改正、5000元以下罰款或進行無害化處理,並未對遛狗不拴繩或不佩戴狗牌的行為明確處罰方式或金額。而在各地方立法中,存在批評教育、數量不等的罰款、沒收或禁止一定期限內再次飼養犬類的規定。遛狗不拴繩的法律責任,需要在更高位階的立法中進行統一,避免各地執法結果差異過大的現象。
是否拴繩是法院認定的重要依據
對於養犬者而言,遛狗拴繩本是舉手之勞的尋常事。但在現實生活中,由養犬者散養或遛狗不拴繩等不文明行為引發的侵權糾紛屢見不鮮。在司法實踐中,因飼養動物引發的各類法律糾紛中,是否正確牽引及佩戴狗牌、辦理狗證,是法院認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違反管理規定、是否對動物採取了安全措施的重要依據。
民法典中規定了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相關內容,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同時明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張女士駕車在小區內行駛,突然,王女士飼養的泰迪犬狂奔過來,從張女士所駕駛的車中後側進入車底,造成了泰迪犬後肢粉碎性骨折等傷害。事發後,王女士帶愛犬到動物醫院就治,治療費用高達2萬餘元。王女士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張女士賠禮道歉並賠償治療費。法院經審理認為,事發的主要原因是涉案泰迪犬未束犬鏈,根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攜犬出户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攜犬人應當攜帶養犬登記證。王女士未對愛犬束犬鏈且任由其在小區道路上奔跑,作為主人沒有盡到拴管義務,致愛犬受到傷害。而且,雖然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泰迪犬的《北京市養犬登記證》,但該登記證與王女士所飼養的愛犬名稱、養犬人、養犬地址均不符,無法證明該登記證所登記的泰迪犬是王女士所飼養的。法院認為,在此次事故中,張女士在小區內緩慢勻速駕駛並無過錯,王女士作為飼養人應對愛犬受到傷害承擔全部責任,最終駁回了她的全部訴訟請求。
另外,即使拴狗繩,也要防止狗繩傷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常常出現伸縮式狗繩導致路人頸部受傷、狗繩將路人絆倒的事件。此類糾紛,往往綜合飼養人或管理人不當使用狗繩的行為和路人是否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依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沒有拴狗繩導致愛犬受傷,不僅要自己承擔責任,在愛犬將人致重傷或死亡時,飼養人或管理人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2013年,周某因管理不善,導致其飼養在苗圃內的兩隻杜高犬逃脱,並將在附近晨練的陳某咬傷,導致其失血過多死亡。2014年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在該案中,狗傷人的原因就是狗的主人沒有盡到看護責任。
被寵物所傷第一時間固定證據
養寵物無可厚非,但傷人的寵物不僅對市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響,而且損害了公眾利益。那麼,怎麼做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寵物傷人?而一旦遭遇寵物傷人,又該如何保護自己?
一是可利用智能科技,加強寵物身份管理。在司法實踐中,寵物傷人糾紛往往涉及寵物身份識別的問題,現有案件常常依賴於公共監控錄像來認定寵物傷人的經過和寵物的歸屬。但在有些案件中,受傷者因無法舉證自己的傷情是由動物所致,或者無法舉證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而敗訴。因此,為寵物犬佩戴電子身份識別裝置例如二維碼身份卡勢在必行。
二是要加強日常監管,創新監管方式。現有的不文明養犬行為處罰依賴於市民的舉報,但公安機關或街道社區由於工作人員有限,往往實行“一舉報一處理”,造成不文明養犬者存在僥倖心理,因此應當建立固定的監管平台,方便市民隨手拍,加大治理力度。
三是要樹立證據意識,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動物傷人事件,極易產生侵權行為證據滅失,因此當羣眾遭受損害時,可儘快在現場拍攝視頻或照片,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身份固定下來。同時,由於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被侵權人也要承擔責任,因此不要隨意挑逗他人飼養或流浪的動物,防止自身受傷後無法得到救濟。
文明養犬,人人有責。養犬人應當按照法規規定,為愛犬辦理登記、年檢手續,這是養犬人要履行的法定義務。相信隨着國家立法的日益完善、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強、文明飼養意識的建立,寵物將給人們帶去更多的陪伴和歡樂。
(作者:秦鵬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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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拾的流浪犬傷人 誰來擔責
案情回顧
董某撿到一條脖頸上拴着狗鏈,但找不到主人的流浪狗,於是牽着它去打牌。打牌期間,董某把狗交給一個朋友,朋友將其拴到樹上,然後告知董某自己外出。在此期間,狗掙脱牽繩咬傷途經此地的孩子劉某後不知去向,劉某的父母將董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法院審理後認定,董某在撿到流浪狗後實際管理控制小狗,在其打牌期間雖將狗交給他人,但作為管理者,小狗將劉某咬傷,董某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
在動物致人損害事件中,部分是由流浪貓、流浪狗所致,這些動物在傷人時處於被遺棄或逃逸狀態,其惡性攻擊極易給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帶來威脅,因此有必要對遺棄、逃逸動物致害的侵權責任作出明確規定。民法典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該條將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劃分為遺棄、逃逸兩種類型,即無論是飼養人或管理人在主觀上自願放棄對動物的佔有,還是被動喪失對動物的佔有,只要客觀上造成動物離開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後果,都應由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而言,遺棄的動物是指動物原主人主動放棄所有權的動物。儘管原主人放棄了對該動物事實上的管理和權利,但鑑於動物自身的危險性,並基於原主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注意義務等因素的考慮,仍應就其對動物管理不當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逃逸的動物是指在原主人並無遺棄的本意,卻意外失去控制的動物。逃逸動物的所有權仍屬原主人,在此類動物對他人造成侵權時,理應由原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遺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原所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遺棄、逃逸的動物已被他人事實上佔有管理的,則應當由實際佔有人承擔民事責任。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類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被遺棄或逃逸的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無論原飼養人或管理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損害的,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在承擔對動物佔有或過失致動物逃逸造成的侵權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作者:賈宜臻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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