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煎服鄰居贈送的自種“土三七”後不幸死亡!鄰居被判賠償13萬多元

由 諸葛寒香 發佈於 綜合

60歲的諸暨人蔣某,扭傷了手腕,鄰居送了自己種植的“土三七”給他用於治療。


蔣某將“土三七”與醫生配給她的草藥一起煎服後,身體不適,最終竟醫治無效死亡。


蔣某的兒子將鄰居告上了法院,索賠71萬餘元。


近日,諸暨市人民法審結了這起因服用“土三七”引起的生命權糾紛案件。

煎服“土三七”後出現肝衰竭

2020年4月,蔣某不慎扭傷手腕,衞生院的醫生開具了中藥為其治療。5月的時候,鄰居馬某贈送了自己種植的“土三七”給她幫助治療。


6月,蔣某將鄰居送的“土三七”和醫生配製的草藥一併煎服幾日後,發現身體愈發不適,還出現腹部脹大等症狀。


等到7月,蔣某在兒子宣某的陪同下去了醫院,先後在諸暨、紹興、杭州等多家醫院診治了幾個月,最終還是醫治無效死亡。


而死亡記錄中載明的死亡診斷為:肝小靜脈閉塞病(考慮土三七),上消化道出血導致休克,窒息死亡。


蔣某去世後,其兒子將馬某告上法院,認為馬某在贈予“土三七”時未告知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蔣某在服用後引起肝小靜脈閉塞症,繼而引發肝衰竭、大量肝腹水,最終因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導致死亡,要求馬某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相關費用共計71萬餘元。


馬某被起訴後辯稱,自己送“土三七”給蔣某隻是一次鄰里之間的無償幫助,並無主觀惡意,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土三七”與蔣某死亡之間存在唯一、直接因果關係,對於蔣某的死亡深表痛惜,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死亡與服用“土三七”有關

法院在詢問當地醫院中藥師以及查閲專業期刊後發現,“三七”,主要用於活血化瘀,調理三高、防治心腦血管疾病、補血等。而“土三七”也叫“菊三七”,民間常用於治療跌打損傷等病症或用於保健,其作用與三七略有相似,但有毒性,尤其是對肝臟損傷較大,且這種損害一經形成,常常無法逆轉。


而且, “ 土三七”現已不屬於中醫藥名錄中的藥物,正規醫院不作為處方藥配製。


最終,法官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蔣某就診、住院期間治療情況以及關於“土三七”的藥理知識解析,確認蔣某患肝小靜脈閉塞症後死亡與服用“土三七”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馬某在不具備專業醫學知識的情況下,將自身種植、製作且具有毒副作用的草藥“土三七”貿然交付給蔣某,且未告知服用方法,致蔣某錯誤大劑量煎服,導致嚴重後果,該行為顯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而蔣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擅自、盲目地將“土三七”加入處方藥中煎服,顯然是對自身用藥不負責任,應對自身的死亡結果承擔大部分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諸暨法院一審判決馬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並支付蔣某家屬各項賠償款共計13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紹興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來了

曾有“好意”贈藥酒者被判擔責50%

由於“好意”贈與,而引發生命權糾紛的情況,浙江天衞律師事務所的趙麗華律師説,還是較為常見的,與諸暨法院判決的“土三七”一案非常相似情形的,曾有一起“自制藥酒”案,鄰居被判擔責50%。


梁某與鄭某是鄰居。某日聊天中,梁某稱自己有頸椎病,脖子不適。鄭稱自己有特效“藥酒”,可舒經活血,緩解頸椎症狀。隨後,鄭送了梁某一瓶“藥酒”,並囑咐梁某“少喝點”。


梁某飲用“藥酒”後二日,出現了舌頭及四肢發麻的症狀,但沒有及時就醫,症狀迅速加重,送醫後死亡。梁某報警後公安部門到場處理,封存剩餘“藥酒”。

經司法鑑定,“藥酒”被檢出烏頭鹼等毒性成分。梁某系烏頭鹼中毒致急性循環、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梁某家屬以侵權賠償案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00餘萬元。


法院最終判決,鄭某需承擔50%的賠償責任。


趙麗華律師表示,友人或熟人間隨意或免費贈與食物或一般藥品,少有關注安全和風險。鄭某與諸暨案中的鄰居馬某一樣,作為非醫療專業人士,不瞭解“藥酒”的毒性和危害,就將存在安全隱患的“藥酒”隨意贈與他人,導致梁某死亡後果的發生,存在過錯。


而梁某本人也與諸暨案中的蔣某一樣,自身沒有相關醫學專業知識,在對受贈“藥酒”的安全性、是否有毒性不瞭解的情況下,也未徵詢醫生意見,盲目服用,亦存在過錯,與其死亡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也應承擔相應損失。


所以,她提醒大家謹慎贈藥或含藥的食品,而受贈方如果要服用,也一定要在專業醫生指導下,方可服用。在醫師指導下規範、精準用藥,以免貽誤病情,最終損害健康,又涉及侵權賠償風險。


來源:橙柿互動·都市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