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最高檢召開“完善民事檢察制度 提升訴訟監督質效”新聞發佈會,通報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並回答記者提問。據悉,《規則》將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介紹説,《規則》明確原提出抗訴的檢察機關再次抗訴的程序,對於檢察機關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法院將案件交下一級法院再審,下一級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再審裁判仍有明顯錯誤的,原提出抗訴的檢察機關有權再次提出抗訴,切實加大對民事錯案的監督糾正力度。
張雪樵答記者問時還提到,針對下級檢察院不依法受理監督申請的情形,規定了當事人申請救濟的途徑,即檢察機關不依法受理當事人監督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監督,上一級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監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指令下一級檢察院受理,必要時上一級檢察院也可直接受理。
針對當事人就生效裁判、調解書申請監督後檢察機關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的情況,新增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複查一次,同時明確了當事人可以申請複查的具體情形、期限及檢察機關辦理複查案件的具體流程。
“當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到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後,意味着當事人已經走完了相應的司法程序。但為了給當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充分的權利保障,修改後的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新增了申請複查制度。”張雪樵解釋,雖然申請複查案件客觀上增加了上級檢察院不小的工作量,但這項制度能夠讓當事人從檢察機關辦理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確有必要加以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北京報道
編輯 陳怡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