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朋友公司法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男子訴至法庭被駁回

擔任朋友公司法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男子訴至法庭被駁回

男子答應朋友臨時擔任其公司法人一職,不料因此被法院追加為被執行人。他要求朋友將公司法人變更為他人被拒絕,便將此事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向北京青年報記者介紹了這樣的一起案件。

據法院介紹,沈某和開公司的張某因系朋友關係,生活中張某經常照顧幫助沈某,沈某一直對此感激在心。一日,張某找到沈某,稱其公司最近有一些訴訟糾紛,擔心會被“限制高消費”,張某請求沈某幫助自己一把,臨時擔任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承諾最多半年就會再將法定代表人變更回自己,期間也不會讓沈某承擔任何的責任風險。

沈某出於對張某的感激之情,答應了張某的請求,並配合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材料。此後不久,沈某接到了法院的追加被執行人通知書,這才發現自己不僅是張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連公司的股權也都變更到了沈某名下。

沈某馬上聯繫張某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其他人,遭到了張某的拒絕,沈某一怒之下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為公司內部自治事項,原則上應通過公司自治程序完成,當無法通過公司自治程序完成救濟時,相應的公力救濟途徑方才有必要予以介入。沈某與張某達成協議,由沈某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進行了工商變更登記,現沈某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但其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了相應的內部自治程序,且依據工商登記沈某為公司持股比例100%的股東,故沈某要求將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張某或其他人的訴訟請求,缺少事實依據,駁回了沈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當“掛名”法定代表人存在諸多風險。首先,如果“掛名”公司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掛名”法定代表人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其次,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申請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可以對法定代表人採取相應措施,因此“掛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限制高消費,不能坐飛機、辦理貸款和信用卡等;此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最後,“掛名”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若企業實際控制人利用企業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沒有直接參與,但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掛名”法定代表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官表示,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約定,“掛名”法定代表人期間不承擔任何責任,該約定也只是在雙方之間內部有效,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對抗法律規定。法官提醒,籤個字就“擁有”了一家公司,殊不知稍有不慎就成了訴訟傀儡,面對類似的事件,市民一定要謹慎考慮,對自己的決定負責。

通訊員 趙雪瀟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

編輯/朱葳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190 字。

轉載請註明: 擔任朋友公司法人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男子訴至法庭被駁回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