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國家醫保局向社會公開了近日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聯合制定的《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舉報獎勵辦法》。《辦法》將獎勵金額上限由10萬元提升至20萬元,並設置了最低200元的獎勵金額下限。
國家醫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辦法》旨在持續強化社會監督作用,共同守護好人民羣眾的“看病錢”“救命錢”。
醫保部門工作人員或有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在獎勵之列
《辦法》規定,舉報人可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涉嫌違法違規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並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同時,還可舉報違法違規使用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等醫療保障資金。
《辦法》明確了獎勵舉報人的條件包括——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違規線索,並提供了有效證據;舉報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部門掌握;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被舉報行為已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舉報人願意得到舉報獎勵,並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繫方式等。
同時,《辦法》還明確,舉報人為醫療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受醫療保障部門委託履行基金監管職責的第三方機構工作人員;違法違規使用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人主動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員的違法違規事實,或者在被調查處理期間檢舉揭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不予獎勵。
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使用非現金方式兑付
《辦法》將獎勵金額上限由10萬元提升至20萬元,並設置了最低200元的獎勵金額下限,同時規定,舉報獎勵所需資金納入縣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預算。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闢便捷的兑付渠道,便於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資金。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使用非現金的方式兑付,按國庫集中支付規定辦理。
《辦法》還明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放舉報獎勵資金時,應當嚴格審核。發現通過偽造材料、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舉報獎勵,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領取獎勵的情形,發放獎勵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後有權收回舉報獎勵,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
國家醫保局要求,省級、市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可依據《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獎勵的標準、發放程序等作出具體規定。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白爽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