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佈獲罪官員減刑裁定彰顯司法公信

中國裁判文書網11月2日發佈的《梁必志減刑刑事裁定書》顯示,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原區委書記梁必志有悔改表現,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記者注意到,梁必志曾多次收受賄賂,幫助商人當選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2014年,梁必志因犯受賄罪和貪污罪,數罪併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150000元。因梁必志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分別於2017年5月24日,於2019年1月25日被裁定減刑7個月。

可以説,罪犯的減刑,尤其是涉罪官員的減刑,一直備受公眾關注。近年來,隨着反腐倡廉力度的加大,一些腐敗分子紛紛落馬並獲刑。對此,司法機關在辦理減刑案件時,並未將重點放到獲罪人員的特殊身份上,而是着重考量其悔罪表現,並通過網絡進行公佈、公示。這體現出司法機關的勇氣與擔當,且主動公示而非被動公開的做法,讓減刑程序和結果更經得起公眾審視。

根據《刑法》等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如果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捨己救人,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由上可知,減刑是對已經判決的罪犯的制度性激勵。換句話説,無論是貪腐類犯罪,還是盜竊、詐騙等經濟型犯罪、亦或搶劫、傷害等暴力性犯罪。只要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都可獲得減刑這一“獎勵”。這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也可激勵服刑人員認罪伏法,認真改造,早日迴歸社會,而非破罐子破摔。

當然,由於能夠早日實現自由,減刑自然成為服刑人員或其親屬眼中的“唐僧肉”,也是極易滋生腐敗的環節。為減少暗箱操作空間和輾轉挪騰的餘地,有關部門不斷出台政策法規來規範減刑程序。如根據《刑法》,判處有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3年。且減刑案件只能由中級以上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輕。

此外,減刑的程序也越來越嚴格,越來越規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且兩次減刑之間應間隔2年以上;被判處不滿10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2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6個月;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9個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4年以上方可減刑。

而且,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將罪犯個人情況、刑期、歷次減刑情況等向社會公示,並將減刑裁定書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佈。應當看到,制訂嚴密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規範,是從頂層設計層面對“減刑貓膩”的防範,是對不當減刑案件的糾偏。特別是事前公示和時候公佈的做法,相當於將所有環節都曬在陽光下,讓公眾看到對所有罪犯的減刑都一視同仁,貪腐官員不享有法外特權。司法機關曬“減刑案件”的做法,體現了其坦蕩和擔當,也是陽光司法的應有動作,有助於公眾在審視後給司法公信加分點贊。

作者:史洪舉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找記者、求報道、求幫助,各大應用市場下載“齊魯壹點”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壹點情報站”,全省600多位主流媒體記者在線等你來報料! 我要報料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345 字。

轉載請註明: 公佈獲罪官員減刑裁定彰顯司法公信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