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法律服務機構落户臨港新片區可獲專項獎勵與扶持

由 秋長紅 發佈於 綜合

9月29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辦公室引發了修訂後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促進法律服務業發展若干政策》,為臨港新片區集聚境內外知名法律服務機構和高端法律服務人才,完善臨港新片區商事糾紛“訴訟、調解、仲裁”一站式解決功能,推進臨港新片區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建設提供了指引。

《若干政策》指出,境內外知名法律服務機構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可獲得落户獎勵。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或分佈的律所、仲裁、調解、公證、司法鑑定、域外查明等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有利於推動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業國際化或加強國際法律合作交流的組織或機構,均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

此外,《若干政策》指出,落户臨港新片區的法律服務組織還可獲得辦公用房扶持、人才生活保障、經濟貢獻獎勵、專業服務獎勵等不同程度的幫助。

《若干政策》原文如下

為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臨港新片區”)集聚境內外知名法律服務機構和高端法律服務人才,完善臨港新片區商事糾紛“訴訟、調解、仲裁”一站式解決功能,推進臨港新片區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建設,着力營造一流的國際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國發﹝2019﹞15號)、《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辦法》(滬府令19號)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高質量發展實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9﹞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臨港新片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範圍

本政策適用於註冊登記地、實際經營地和財税户管地在臨港新片區的境內外法律服務機構及有關組織。

(一)境內外仲裁機構、調解機構等爭議解決機構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的業務機構;

(二)律師事務所(含國內律師事務所分所、外國及港澳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聯營律師事務所)、公證、司法鑑定、域外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

(三)其他有利於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業國際化或加強國際法律合作交流的組織或機構。

依法在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開展實際經營業務,有利於臨港新片區法治營商環境建設的境內外非營利性法律服務組織或機構可參照適用本政策有關規定。

二、支持內容

(一)機構落户獎勵

1.鼓勵境內外知名法律服務機構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鼓勵在臨港新片區設立境外仲裁機構業務機構、律師事務所同城分所、合作制公證機構等各類新型法律服務機構。

(1)對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的律師事務所,經司法部或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評定為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或上一年度入選世界著名法律評級機構榜單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100萬元。前來臨港新片區設立分所或代表機構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50萬元。

(2)對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的律師事務所,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評定為省級優秀律師事務所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50萬元。前來臨港新片區設立分所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20萬元。

(3)對在臨港新片區設立機構的律師事務所進行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或港澳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臨港新片區合夥聯營的,未享受本條第(1)(2)項規定一次性專項獎勵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100萬元;已享受本條第(1)(2)項規定一次性專項獎勵的,可再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但累計最高100萬元。

(4)在臨港新片區設立業務機構的境外知名仲裁、調解等爭議解決機構,以及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的境內知名仲裁、調解等爭議解決機構,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100萬元。在臨港新片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境內知名仲裁、調解等爭議解決機構,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50萬元。

(5)在臨港新片區設立公證、司法鑑定、域外法律查明等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20萬元。

(6)經中央國家機關(含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等)批准同意在臨港新片區設立、有利於推動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業國際化或加強國際法律合作交流的組織或機構,給予100萬元一次性專項獎勵。

(7)對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總部的非營利性國際知名法律服務業行業組織,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100萬元。在臨港新片區設立分支機構的,可申請一次性專項獎勵50萬元。

(8)落户臨港新片區,對臨港新片區法治營商環境或法律服務業具有重大意義的組織或機構,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可以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專項獎勵。

(二)辦公用房扶持

2.對在臨港新片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法律服務機構根據實際租賃辦公面積和用途,經測量核實確認後,由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按照1.00元/平/天的獎勵標準,撥付至樓宇(園區)運營主體,由運營主體視具體情況統籌分配。對在臨港新片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非營利性法律服務機構根據實際租賃辦公面積,按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給予獎勵。

3.對於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集聚區重點項目,按裝修和年租金最高100%的比例給予獎勵,並視情給予一定運營獎勵。

(三)人才保障與便利

4.人才生活保障和便利。按照臨港新片區相關人才引進與保障政策,法律服務機構中的法律人才享受專項獎勵等人才獎勵,人才公寓、公租房等安居保障,以及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便利條件。

5.人才直接貢獻獎勵。對符合本政策規定的法律服務機構中的法律人才,可以申請認定為高端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對臨港新片區經濟發展所形成的區級財力地方貢獻給予一定獎勵。

6.人才出入境及停居留便利。在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機構工作的外籍法律人才享受口岸電子簽證便利;對擬長期工作的,進一步放寬其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等限制,可一次性給予2 年及以上的工作許可;符合認定標準的,可推薦申請在華永久居留,並縮短審批時限。在臨港新片區法律服務機構工作的入外籍留學回國人員可直接辦理長期(最長有效期10年)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免辦工作許可。

(四)高端法律服務獎勵

7.經濟貢獻獎勵。對落户臨港新片區的法律服務機構,按其上一年度對臨港新片區經濟發展所形成的區級財力地方貢獻給予一定獎勵。對為臨港新片區提供實質幫助或重要信息或主導推進具有重大影響力和貢獻度的招商引資等項目的法律服務機構,可以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給予專項獎勵。

8.專業服務獎勵。為臨港新片區各級管理機構、企事業單位及海外企業的重大政府/商事談判、訴訟、仲裁、調解、主導國際行業標準制定併發布、參與國際條約制定或修改等涉外法律服務事項作出突出貢獻,挽回或獲得重大權益,產生重大國內外影響的法律服務機構,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組織外部評議後,給予最高100萬元扶持獎勵。其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國際仲裁機構、G20成員國家、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取得勝訴裁判,或被司法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或全國性行業協會向全國表彰推廣的,每個項目一次性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勵,每個法律服務機構每年度給予最高50萬元的獎勵。

9.舉辦活動獎勵。對在臨港新片區舉辦與法治營商環境、國際化法律服務等主題相關的會議、活動或培訓的,經臨港新片區管委會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事先審核同意,可按照實際支出費用最高40%的標準,給予每場活動最高10萬元、每個法律服務機構每年度最高20萬元的獎勵。其中,具有國內外重要影響力的活動,可按照實際支出費用最高50%的標準,給予承辦單位最高200萬元的獎勵。

(五)其他扶持措施

10.支持臨港新片區內銀行在“展業三原則”的基礎上,憑收付款指令直接為法律服務機構辦理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直接辦理法律服務業務下的跨境人民幣收入在境內支付使用。

11.探索針對法律服務機構的特殊税收優惠和便利政策措施。對符合條件的境內外法律人才,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享受個人所得税税負差額補貼政策。實施“無税無票不申報”制度,對當期無應税收入且未做票種核定的的小規模單位納税人,免於辦理部分税種的申報納税。

對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在臨港新片區設立的業務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税及其仲裁員繳納的個人所得税,在分別按其上一年度對臨港新片區經濟發展所形成的區級財力地方貢獻給予100%獎勵的基礎上,再視情給予一定運營獎勵或人才獎勵。

三、附則

(一)本政策條款若與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複交叉的,按照“從優、從高、不重複”原則予以落實。

(二)扶持對象應承諾自享受扶持政策起,5年內不遷離臨港新片區,否則應返還已領取或享受的相關獎勵與補助。

(三)扶持對象如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扶持資金,一經查實,將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格並追繳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失信行為將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平台。

(四)本政策由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涉及特殊的重大項目及活動的扶持事項,將通過“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

(五)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